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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和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2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