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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助推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也从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很多优惠。昨天,记者邀请地税部门的专家,对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全面梳理,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强健“内功”,以谋发展。
据税务工作人员介绍,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有些是老政策,有些则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政策。而对中小企业来说,充分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政策至关重要。
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限额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照顾。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例如,某一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1月投资一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300万元取得企业20%股权。2010年创建投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抵扣300×70%=210万元。如果该创投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不足抵扣210万元,因此2010年只能够抵扣100万,剩余110万留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收入100万,允许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50万,其中技术开发研究费用20)5-元,该企业对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0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享受了优惠政策,该企业2008年度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市场开拓
鼓励中小企业搬迁发展。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出收入,如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节水。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对中小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落实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税务工作人员介绍,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看,有些是老政策,有些则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政策。而对中小企业来说,充分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政策至关重要。
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限额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照顾。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例如,某一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1月投资一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300万元取得企业20%股权。2010年创建投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那么该企业可以抵扣300×70%=210万元。如果该创投企业2010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不足抵扣210万元,因此2010年只能够抵扣100万,剩余110万留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实现收入100万,允许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50万,其中技术开发研究费用20)5-元,该企业对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10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享受了优惠政策,该企业2008年度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市场开拓
鼓励中小企业搬迁发展。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出收入,如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节水。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对中小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落实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