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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加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认识不一,这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制权威性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性,故正确科学地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内涵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