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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调查一次火灾原因时,发现某单位领导指派两名工人,在未办理动火许可证,甚至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且两名工人又无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建筑施工工地的简易棚内动用明火,结果引起火灾,烧毁简易棚二间及其它生活用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请问,此种情形能否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单位和领导以“强令或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对两名工人以“违禁用火”为由实施消防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