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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正式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对因环境污染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为环境保护开辟了司法救济路径。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不明、对享有诉权的主体能否自由处分其权利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定的缺失,致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难以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