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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自治规范的章程在对于法律规定的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过程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司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在国外尤其是美、德、日、英等国家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过于笼统,应该区分转让过程中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区分初始章程和修正章程,并且对于哪些章程无效应予细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也应该在一定限度内准予限制股权转让如:只适用于记名股东、只适用于非上市股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