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额贷款公司(Microfinance company)作为一种新型的、从事放贷业务的企业组织,在我国尚欠缺对其性质、地位及其监管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事组织相比,具有制度样态上的相同性与差异性,应将其界定为非银行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有其制度需求与运行的现实空间;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设与运行制度的重点在于界定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