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与编制决定狱内侦查工作的绩效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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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狱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案,维护监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机构编制 狱内侦查工作 立法建设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72-01
  
  一、机构
  机构是实施组织活动的基础,是开展狱内侦查的基本体系保障。没有机构也就没有地位与发挥作用的平台,更谈不上狱内侦查的规范和绩效。新中国成立后,监狱狱内侦查机构建立与发展迂回曲折,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法定的机构才逐步建立,但始终处在管理层面,并没有完全独立。近年来虽有所改观,编制和待遇依旧变化不大。适应监狱发展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必须改变监狱“以块为主”的狱内侦查机构模式,建立“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垂直式狱内侦查机构体系(见下图所示)。
  
  在监狱总局设立狱内侦查分局。负责全国监狱系统狱内侦查立法,指导全国监狱的狱内侦查业务工作,并协调监狱系统发生的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
  在各省市区监狱管理局内设立副局级的狱内侦查总队。负责制定本省监狱系统狱内侦查制度、规范,指导本省狱内侦查业务工作,协调本省监狱系统发生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并积极参与监狱总局指派的案件侦破工作。
  在监狱单位设立副监狱级的狱内侦查支队。负责本监狱的狱内侦查业务工作,并组织管理本监狱的狱内侦查队伍。
  在基层监区设立科级编制的狱内侦查大队(或小组)。负责本监区的狱内侦查工作。
  同时,在狱内侦查总队和支队分别内设情报、技术、侦办等机构,以满足现代监狱复杂的狱情预防和案件侦破的需要。
  各级狱内侦查机构直接向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监狱单位的行政首长负责。
  狱内侦查机构实行平行与垂直双重领导。按垂直原则选拔任用侦察指挥员与情报、技术等侦察人员。下级狱内侦查机构的行政领导的任免须经上级狱内侦查机关的批准,下级狱内侦查机构的侦察人员的任免须报上级狱内侦查机关备案。
  二、编制
  要按照基层一线实战单位的标准来衡量狱内侦查机关的工作,确立其一线单位的编制与比例。狱内侦查机构的编制以满足监狱预防犯罪和预防狱内重特大狱情发生,侦破狱内案件需要为标准。具体是:省市区狱内侦查总队侦查警力编制按照本省市区在押犯总数的0.15-0.2‰的标准配置;监狱单位按照2-3‰的标准配置;监区按照不少于10‰的标准配置。部分监狱独立的关押点(监区、厂区)可适当增加比例。除关押女犯监狱(监区)外,狱内侦查机关的女性比例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20%。
  狱内侦查警察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基本条件是必须有连续四年以上基层监区一线工作经历;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通过心理素质量表、个性成熟度量表测试;参加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
  建立狱内侦查人员政治待遇制度和奖励制度,激发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
  狱内侦查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侦察经费、狱情搜集与分析经费、特勤经费和装备经费。狱内侦查警察的学习、培训、侦破案件的表彰等费用列入监狱警察教育培训费用管理,不在狱内侦查经费中列支。
  侦察经费是指因案件侦办所需要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现场勘察费,调查取证费,案件研讨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费,通讯费,邮电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狱情搜集与分析经费是指用于奖励向监狱提供有利于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或者有利于预防、侦破狱内案件情报、信息人员的费用,以及监狱聘请相关专家分析、处置情报信息的费用。
  特情费是指特情活动费、特情补助费和特情奖励费。特情活动费指狱内信息人员在考察、培训和开展活动期间的活动经费。包括活动补助、物质或经济奖励等。
  装备经费是指监狱机关用于购买侦查活动所需的科学技术和侦查器材所需要的经费。
  狱内侦查经费来源。列入监狱预算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狱内侦查经费须坚持单列科目、专款专用的原则。历年结余的经费累积用于狱内侦查工作。
  狱内侦查经费预算标准。根据监狱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消费水平,参照其他侦查机关的费用标准执行。批量购买侦查装备以及处理突发重特大案件经费实行单项审批,实报实销制度,不列入预算。
  四、培训
  保证培训时间。每名侦查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脱产业务培训。其中,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保证培训层次。监狱总局、省市区监狱管理局狱内侦查总队都必须设立侦查员常训基地,聘请侦查专家、高层次法律学者、工作者主导培训;基层监狱应当定期选送侦查人员到高校或者地方侦查机构学习理论与实务,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基本技能。
  保证培训质量。设立狱内侦查人员业务技能考核标准,侦查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必须离岗学习一个月,经考核仍然不达标的,必须调离狱内侦查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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