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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也是承、发包双方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量及价款变化的实际情况记录。它是计算合同价款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质量及费用。因此把握好施工现场签证对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现场签证的种类:
1、工程技术签证:它是业主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对一些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应征求设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论证,使之尽可能地安全适用和经济。
2、工程经济签证:它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业主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业主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a.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错误。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签证。b.停工损失。c.材料代用(单价)的签证。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现场实际采用的材料在规格、品种等物理或机械性能上与施工图不同,并同意进行补差或找差的签证。d.分清直接费和独立费。(分清所签费用是含人、材、机、管理、利润、税金等的综合费用或仅是直接费(人工费或机械费或主材费)
3、工程工期签证:它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在工程结算中,同一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等不同。不少工程因没有办理工程进度签证或没有如实办理,导致在结算时发生双方扯皮。 4、工程隐蔽签证: 它是指施工完成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如基础超深、基础开挖遇不良地基、地基处理、暗埋管线、结构变更等。
二、工程签证的特性
签证是一项非常细致而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承、发包双方的权益。签证必须严谨、规范。工程签证具有以下特性:
1. 时间性、准确性(也称时效性)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施工现场签证的含义就是在施工中现场发生合同以外的工程事件时,各方工地代表在工程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作为工期索赔或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有的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甚至在审计过程中才补办签证手续。这种补写的签证单一般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数据不准,这样的签证单会埋下隐患,轻则导致工程结算或审计过程中争吵扯皮,致使结算困难,重则会给建设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也会给签证人员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处罚。
时间性:作为结算证据,现场签证应该表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及签署时间。
准确性:“准确”指数字计量无误、文字表述清楚、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某整改工程一份油罐池基坑开挖的签证是:“由于油罐池周围环境限制,采用人工开挖,土壤类别为三类,为避免塌方放坡系数按1:0.75”放坡。这份签证初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经现场核实,是有问题的。因油罐池除一侧约5米远有一副挡土墙外,另三侧无其他影响基坑开挖的建筑物。这首先说明签证中的由于油罐池周围环境限制,采用人工开挖提法不准确,其次从土壤类别推断开挖时为避免塌方放坡系数按1:0.75放坡也是不真实的,因一般情况下三类土的放坡系数为1:0.33(定额规定)”,此签证说明签证人员工作疏忽,没有了解实际情况,或为事后凭记忆补签。 2. 合法、合理性
签证合法性:指签证要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方签证代表,必须是法人授权的,而且应有一定权限范围。
如:某工程一份现场签证:“因考虑使用原因,将底层标高在原设计基础上提高10cm。”这份签证是对原设计建筑标高的变更,但签证单未有设计单位的意见,也未附设计变更单,属合法性不足的签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不能代行设计单位工作,也就不能替代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调整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还有一些签证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签证代表签字盖章不全亦属于合法性不足的签证。
签证合理性:指签证要符合现行的施工规范,符合当地现行的材料调价文件,符合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符合国家定额中的内涵。
3. 操作性
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条件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
1)计费依据不足:如签证“挖运土方500立方米”。是哪类土?哪种开挖方式?挖出的土石方如何处理?运距是多少均没有说清楚。这样的签证根本无法结算。
2)用语不确切。如签证“基坑开挖抽水费用2000元”。其水泵规格、数量、用了多少台班没有说明清楚,这样的签证结算审计时很容易引起争议。
三、施工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
1、签证人员不重视现场签证
签证人员缺乏现场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应当签证的未签证
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有很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補签证困难,引起纠纷。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缺乏签证的意识。
3、不规范的签证
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4、未经设计变更而签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如某工程未经设计变更,就签证将±0.00提高了30CM,按送审结算计算,仅此项签证增加价款约6万元。 5、 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
施工单位为了得到更多补偿,对同一施工内容,变换不同形式进行签证而造成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基础超深等工程中较为多见。或且现场代表更换后,后任代表在没有了解前任已签证的情况,有的施工单位变更一下文字,继续上报同一处变更内容的签证,稍不细心,就发生重复签证。
6、 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当遇到问题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这就忽视了一点,即任何预算定额、材料指导价、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些承包商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尽可能争取得到更多的不合理利润。
四、如何加强施工阶段的现场签证管理
由于工程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现场签证不可避免,它不仅在单位工程中影响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能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成本,减少工程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属于设计范围的签证,由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 除此以外的签证,需经承、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如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有关文件有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若把握不了,可向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咨询,或委托其参与解决。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进行签证,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5.现场签证的份数
所有签证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各一份),避免自行修改,结算时无对证。 6.现场签证应编号归档
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是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二)、签证内容要严格把关,
施工签证根据其在合同索赔及工程结算中的效力分为三类: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2、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1)、施工合同、标底价(预算控制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价(预算控制价)中已经包含的内容;(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3、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4)、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10)、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因此,业主代表在办理签证时要掌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
业主代表接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报来的签证后首先要对其进行符合性鉴别,判断其是否为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对报来的施工签证属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或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一般说明理由后不予接收,若不得不接收,可在建设单位意见栏签署保留意见,待结算审核时由审计部门审定。
(2)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以少报多或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超过签证时效,结算时又补签证的现象应严格审查。
(3)为了中标一般施工单位都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办法。这些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中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现场签证,这类签证应严格审查。
(三)规范签证程序及格式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签证格式应规范化,应有工程名称、签证时间、签证事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相关方的审核意见签字及盖章等等。
总之:为了正确核算工程造价,切实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施工现场签证中,对于任何一项签证都必须在时间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上经得起考验。
一、 现场签证的种类:
1、工程技术签证:它是业主与承包商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可忽视。对一些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应征求设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论证,使之尽可能地安全适用和经济。
2、工程经济签证:它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业主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业主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a.设计变更或施工图有错误。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签证。b.停工损失。c.材料代用(单价)的签证。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现场实际采用的材料在规格、品种等物理或机械性能上与施工图不同,并同意进行补差或找差的签证。d.分清直接费和独立费。(分清所签费用是含人、材、机、管理、利润、税金等的综合费用或仅是直接费(人工费或机械费或主材费)
3、工程工期签证:它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在工程结算中,同一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的调整等不同。不少工程因没有办理工程进度签证或没有如实办理,导致在结算时发生双方扯皮。 4、工程隐蔽签证: 它是指施工完成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如基础超深、基础开挖遇不良地基、地基处理、暗埋管线、结构变更等。
二、工程签证的特性
签证是一项非常细致而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承、发包双方的权益。签证必须严谨、规范。工程签证具有以下特性:
1. 时间性、准确性(也称时效性)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施工现场签证的含义就是在施工中现场发生合同以外的工程事件时,各方工地代表在工程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作为工期索赔或工程结算的计费依据。所以要求现场签证必须及时,但有的签证人员不负责任,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甚至在审计过程中才补办签证手续。这种补写的签证单一般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数据不准,这样的签证单会埋下隐患,轻则导致工程结算或审计过程中争吵扯皮,致使结算困难,重则会给建设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也会给签证人员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处罚。
时间性:作为结算证据,现场签证应该表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及签署时间。
准确性:“准确”指数字计量无误、文字表述清楚、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某整改工程一份油罐池基坑开挖的签证是:“由于油罐池周围环境限制,采用人工开挖,土壤类别为三类,为避免塌方放坡系数按1:0.75”放坡。这份签证初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经现场核实,是有问题的。因油罐池除一侧约5米远有一副挡土墙外,另三侧无其他影响基坑开挖的建筑物。这首先说明签证中的由于油罐池周围环境限制,采用人工开挖提法不准确,其次从土壤类别推断开挖时为避免塌方放坡系数按1:0.75放坡也是不真实的,因一般情况下三类土的放坡系数为1:0.33(定额规定)”,此签证说明签证人员工作疏忽,没有了解实际情况,或为事后凭记忆补签。 2. 合法、合理性
签证合法性:指签证要符合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方签证代表,必须是法人授权的,而且应有一定权限范围。
如:某工程一份现场签证:“因考虑使用原因,将底层标高在原设计基础上提高10cm。”这份签证是对原设计建筑标高的变更,但签证单未有设计单位的意见,也未附设计变更单,属合法性不足的签证。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不能代行设计单位工作,也就不能替代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调整的,应当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还有一些签证虽然内容完整,条理清楚,但签证代表签字盖章不全亦属于合法性不足的签证。
签证合理性:指签证要符合现行的施工规范,符合当地现行的材料调价文件,符合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符合国家定额中的内涵。
3. 操作性
操作性差是指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条件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
1)计费依据不足:如签证“挖运土方500立方米”。是哪类土?哪种开挖方式?挖出的土石方如何处理?运距是多少均没有说清楚。这样的签证根本无法结算。
2)用语不确切。如签证“基坑开挖抽水费用2000元”。其水泵规格、数量、用了多少台班没有说明清楚,这样的签证结算审计时很容易引起争议。
三、施工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
1、签证人员不重视现场签证
签证人员缺乏现场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核实就随意签证,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应当签证的未签证
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有很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補签证困难,引起纠纷。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缺乏签证的意识。
3、不规范的签证
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4、未经设计变更而签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如某工程未经设计变更,就签证将±0.00提高了30CM,按送审结算计算,仅此项签证增加价款约6万元。 5、 同一工程内容签证重复
施工单位为了得到更多补偿,对同一施工内容,变换不同形式进行签证而造成重复,此类签证尤其在修改或挖运土方、基础超深等工程中较为多见。或且现场代表更换后,后任代表在没有了解前任已签证的情况,有的施工单位变更一下文字,继续上报同一处变更内容的签证,稍不细心,就发生重复签证。
6、 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当遇到问题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这就忽视了一点,即任何预算定额、材料指导价、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些承包商任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尽可能争取得到更多的不合理利润。
四、如何加强施工阶段的现场签证管理
由于工程本身存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现场签证不可避免,它不仅在单位工程中影响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能合理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成本,减少工程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属于设计范围的签证,由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 除此以外的签证,需经承、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如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有关文件有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若把握不了,可向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咨询,或委托其参与解决。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进行签证,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5.现场签证的份数
所有签证至少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各一份),避免自行修改,结算时无对证。 6.现场签证应编号归档
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是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二)、签证内容要严格把关,
施工签证根据其在合同索赔及工程结算中的效力分为三类: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2、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1)、施工合同、标底价(预算控制价)、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价(预算控制价)中已经包含的内容;(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3、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4)、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10)、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因此,业主代表在办理签证时要掌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1)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
业主代表接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报来的签证后首先要对其进行符合性鉴别,判断其是否为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对报来的施工签证属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或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一般说明理由后不予接收,若不得不接收,可在建设单位意见栏签署保留意见,待结算审核时由审计部门审定。
(2)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以少报多或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超过签证时效,结算时又补签证的现象应严格审查。
(3)为了中标一般施工单位都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办法。这些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中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对包干工程偷工减料,对非包干工程进行大量的施工现场签证,这类签证应严格审查。
(三)规范签证程序及格式
办理施工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签证格式应规范化,应有工程名称、签证时间、签证事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相关方的审核意见签字及盖章等等。
总之:为了正确核算工程造价,切实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施工现场签证中,对于任何一项签证都必须在时间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上经得起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