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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犯罪的需要,近年来,英国在回应欧盟法的过程中密织法网,逐步构建起严密的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但是,该制度在侦查权力专员和司法专员独立性、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严重犯罪”目的、通讯数据筛选等重要制度设置上仍然存在着争议.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国规制侦查机关留存与调取通讯数据的理念和立法经验,将侦查机关留存与调取的信息类型化,分别规制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两种侦查行为,完善通讯数据留存与调取的实体与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