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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0日上午9时,原告吕某乘上被告所属368路公共汽车。由于当天是星期日,车内拥挤,上车离站后不久,吕某便发现有人盗窃其钱包,并在行驶至下一站途中,遭到三名盗窃分子持刀刺伤。待车行驶到站开启车门时,3名行凶者下车逃窜。司机发现原告受伤,即用手机报警,对原告进行简单包扎,并与赶到的110民警协同将原告送至医院抢救。原告先后3次住院,共计35天,至2004年7月27日,花费医疗费34316.74元,并经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刺伤原告的3位行凶者中有2个已被另案执行枪决,另一个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