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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于2017年6月29日正式公告,根据欧专局的提案,其行政理事会做出修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7条和第28条的决议,以排除仅通过实质上是生物繁殖的方法获得的植物和動物的可专利性(plants and animals exclusively obtained by an essentially biological breeding process)。
欧专局的建议考虑了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EC)特定条款的通知。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DIRECTIVE 98/4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July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98/44/EC,简称“生物指令”),于1998年生效,是罗马条约内部市场框架下与专利保护相关的一个欧盟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专利法中对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不同规定。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于1999年通过欧专局成员国的决议被引入《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欧专局的审查和异议部门在审查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生物技术发明时,都会将该指令作为解释《欧洲专利公约》相应条款的辅助手段。该指令第4条以及《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均规定,动植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但均未对源于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所获得的植物/植物材料(比如水果或种子等)或动物/动物材料的可专利性进行明确规定。
2015年3月,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决定,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可以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获得这种产品的方法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立法者制定上述条款的意图不仅是要排除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同时也要排除通过上诉方法获得的相应产品的可专利性,承认上述产品的可专利性与欧盟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相冲突的。
欧专局行政理事会一致通过的欧专局的上述提案保障了欧洲专利法的协调一致。它使得欧专局的专利实践更具准确性,为欧洲专利制度的使用者提供了进一步的清晰性和法律确定性。
欧专局行政理事会的该决议已于7月1日生效,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获得的植物和动物作为发明主体的审查和异议程序自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的通知以来,一直处于暂停状态,现这些案件将逐渐恢复。依据行政理事会的决议,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及其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以及尚未审结的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案件。
欧专局的建议考虑了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EC)特定条款的通知。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DIRECTIVE 98/4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July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98/44/EC,简称“生物指令”),于1998年生效,是罗马条约内部市场框架下与专利保护相关的一个欧盟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专利法中对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不同规定。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于1999年通过欧专局成员国的决议被引入《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欧专局的审查和异议部门在审查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生物技术发明时,都会将该指令作为解释《欧洲专利公约》相应条款的辅助手段。该指令第4条以及《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均规定,动植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但均未对源于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所获得的植物/植物材料(比如水果或种子等)或动物/动物材料的可专利性进行明确规定。
2015年3月,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决定,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可以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获得这种产品的方法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立法者制定上述条款的意图不仅是要排除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同时也要排除通过上诉方法获得的相应产品的可专利性,承认上述产品的可专利性与欧盟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相冲突的。
欧专局行政理事会一致通过的欧专局的上述提案保障了欧洲专利法的协调一致。它使得欧专局的专利实践更具准确性,为欧洲专利制度的使用者提供了进一步的清晰性和法律确定性。
欧专局行政理事会的该决议已于7月1日生效,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获得的植物和动物作为发明主体的审查和异议程序自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的通知以来,一直处于暂停状态,现这些案件将逐渐恢复。依据行政理事会的决议,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及其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以及尚未审结的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