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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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来,诉讼离婚比例居高不下,而女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离婚中受到的伤害往往大于男性,而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成为了女性离婚的重要原因,本文就针对家庭暴力和婚内出轨两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中可能出现的困境来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更好地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内出轨;女性的合法权益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腾飞,思想观念改变,我国离婚率也在飙升,诉讼离婚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妇女在婚姻状态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离婚对女性的伤害远远超过男性。办案多年的老法官曾说:再公正的判决,也往往会对女性有所不公。
  一、诉讼离婚现状分析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孩子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在人民法院接收的诉讼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且提出诉讼离婚的年龄跨度相当大,长达50岁的跨度。常见的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双方系相亲认识,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谊,难以继续生活;第二、长期两地分居,婚前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将双方的感情基础磨灭;第三、婚内出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婚外第三者有婚内出轨同居现象;第四、家庭暴力,男性在力量方面占据优势,会无故殴打女性,女性无力反击,对女性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第五、男性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女性在婚姻中看不到希望。本文着眼于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两个原因进行分析,表明诉讼离婚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以及提供相关举措更好地维护女性在诉讼离婚中的合法权益。
  二、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女性的人身权利作为一个女性基本和首要的权利,是确保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女性参与社会活动,享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必备条件[[[] 黄熙悦.浅析家庭暴力问题中的女性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05):154-155.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女性在力量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往往都是女性,而这些行为属于对女性基本人身权的严重侵犯。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与其他伤害不同的特征,第一,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里,外人难以发现,等外人发现时家庭暴力已经实施完毕,其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第二,具有消极参与性,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根深蒂固,当家庭暴力产生时,外人会认为是家务事,不好插手而选择袖手旁观;第三,具有伤害不可测定性,家庭暴力发生时,其情绪较为冲动,受害者对于伤害没有预测和控制力,其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预测的。
  (二)家庭暴力在诉讼离婚中的困境
  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会选择诉讼离婚来结束痛苦的婚姻,而在庭审中要想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按照举证规则,受害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施暴者的行为达到证明标准。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存在困难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举证困难。一方面,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往往是女性,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保存相关的证据。另一方面,中国有句俗语叫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受传统思想的禁锢,认为不可向外人宣扬,一味地选择忍辱求全,不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受害者往往没有相关证据向法庭出示。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困难。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的女性虽及时地向派出所表达了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但是派出所往往认为是两口子闹矛盾,吵嘴打架,往往抱着“劝和不劝离”的心态处理这类事件,如果事态比较严峻,也只是口头批评男方几句,警告其下不为例,从未想过采取具体措施来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导致家庭暴力的真相被掩埋,不能及时发现并记录,最终受害者没有客观充分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而受害者身边的亲戚邻居,虽知道事实真相,却碍于街坊邻居的情面,不愿意出来为受害者作证。
  第三、证据保留困难。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即使有些女性有意识拍下或录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录音或录像,往往是保存在手机里,当施暴者知情后,会威胁受害者删除相关数据,倘若受害者不照做,可能招致新的家庭暴力,有时,施暴者会直接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直接破坏存储设备,损坏证据。
  (三)家庭暴力中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措施
  1.不断增强女性的维权意识
   全国各地要不断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和落实,努力提高女性的法律知识水平,让女性明白家庭内部纠纷与家庭暴力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不要让传统观念禁锢自己的维权意识而一味委曲求全,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以免自己遭受多次伤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让公安人員介入其中,让公安机关的出警处记录和伤情鉴定报告成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一份铁证。
  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不能一劳永逸,随着社会的前进发展,法律法规的漏洞必然会显现出来,因此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预防家庭暴力的立法,不断充实完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更有效、更具有执行力的的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规范体系。
  3.家暴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对待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则,可以适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等证明,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施暴者举证证明其未实施家庭暴力,若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法官就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了当事人的伤害。   4.积极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表明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以,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积极地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对施暴者具有一定的告诫和警示作用。就目前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存在诸多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在保护女性人身安全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同时在庭审中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三、女性在婚内出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思想观念的开放,性观念的态度比以往开放许多,婚内出轨现象也比以往增多。婚内出轨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对女性的伤害也达到了最大值,成为离婚的致命原因。
  (一)婚内出轨的特点
  婚内出轨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具有私密性,婚内出轨意味着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往往在私密空间内发生,极具有私密性,不易被他人所知晓;第二,其具有侵权性,婚内出轨是第三人插足婚姻内部,是对合法夫妻关系的破坏,是对配偶的身份权益和感情专一的破坏,会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这无疑侵害了无害配偶一方的的权利;第三,其具有道德谴责性,婚内出轨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其行为与中国人民一直追求的道德品质相违背。
  (二)婚内出轨在诉讼离婚中的困境
  婚内出轨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伤害无疑是致命的,现阶段,婚内出轨过错方男性居多,女性在家庭地位、经济实力方面远不如男性,女性对婚姻、对家庭的付出远超于男性,所以婚内出轨对女性的伤害是致命的,在诉讼离婚中,女性同样存在一定的困难。
  1.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根据举证规则,无过错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需要举证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这对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是存在一定困难的。虽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因执行成本过高,而法院案子较多,人民法院落实到位的少之又少。与此同时,过错方的出轨证据是难以取得的,例如宾馆的住房记录、在外的房屋租赁合同、甚至非婚生子的出生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一般很难取得,需要相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凭无过错方一己之力是难以取得的。此外,捉奸在床的照片或视频、因出轨而悔改写下的保证书等证据并非凭借轻易就能获得,无疑增加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
  2.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相违背
  隐私权是全体自然人均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第三者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权拥有自己的隐私,不向其他人公开。即使第三人的隐私权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社会价值,违背公序良俗,其隐私也应该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这样就导致证据收集缺乏合理依据,从而导致证据无法收集。
  3.无过错方自身保护能力和取证能力较弱
   一方面来说,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并不清楚或知之甚少,加之过错方跟自己属于亲密关系,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在实践过程中,无过错方无意识收集证据并保存。另一方面,无过错方的取证方式有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证据的收集不能采取窃听窃照的方式,不能运用非法侦探机构去跟踪。而过错方和第三者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往往都是间接证据,要想使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让法官认定婚内出轨事实存在是有一定困难的。
  (三)婚内出轨中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措施
  1.引入表见证明制度
   表见证明制度是指由某一单一的间接证据,依据自由心证,即可认定某一客观事实的存在。这对于认定婚内出轨事实来说有着一定的鉴借意义。婚内出轨事实中存在着定型事实现象,因为婚姻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 宋彬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27(05):83-88.]],例如无过错方提供在第三人家里发现过错方的日常换洗衣物的证明;提供过错方经常在第三人家中过夜的证明;提供过错方与无过错方分居且与第三人在公共场合过分亲热的证明,应当认定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居之事实,如过错方要反驳,则要提供过错方没有与他人同居的证明。
  2.司法机关要给予必要取证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表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取证不能时,法院有义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调查取证。在因婚内出轨而引起的诉讼离婚中,女性在家庭地位和经济能力一般往往不及过错方,凭借自身能力获取有力证据证明对方婚内出轨行为的确存在一定困难。所以,由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帮助有利于推动案情发展。
  3.追究婚内出轨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婚内出轨的第三人,不仅要承受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其蓄意破坏他人婚姻的恶劣行为更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承担对原配偶的赔偿责任[[[] 宗克国.因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问题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4):20-23.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内出轨赔偿的主体为过错方,但对于婚内出轨的第三人,却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这也直接导致婚内出轨的第三人屡禁不止。由此可见,仅从社会道德规范层面谴责婚内出轨第三者的恶劣行为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要从法律规范层面得到有效规范,以維护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
  四.结语
  良好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作为婚姻关系的弱势方,在处理婚姻的关系的时候,要理性对待。对于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无可挽救的婚姻决不姑息,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要懂得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精神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司法层面也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为维护婚姻家庭忠诚的女性提供一份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黄熙悦.浅析家庭暴力问题中的女性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05):154-155.
  [2]宋彬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27(05):83-88.
  [3]宗克国.因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问题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4):20-23.
  [4]吴卫义编.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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