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的变化,我国对外经济正在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转变。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范围持续拓展,出现了一些转折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从境外承包工程、开发资源向境外投资设厂、转移产业阶段转变。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已不再是承包工程,或开发当地资源运回国内,而是开始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或销往第三国。二是从零星企业“走出去”向产业群、产业链集群式“走出去”转变。在一些跨国公司陆续从我国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中资企业也开始从国内向国外进行产业转移,且现阶段企业“走出去”已不再是个别企业独自“走出去”,而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或上下游产业链一条龙“走出去”。三是从向周边国家等局部地区“走出去”向全球各地全面“走出去”转变。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已不再局限于亚洲周边国家,拉美、非洲和东欧等新兴地区相继成为“走出去”的热点。四是金融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从立足国内支持企业“走出去”向同步“走出去”为企业提供跟进服务转变,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走出去”过程中紧密结合,相互支撑,有效地推动了“走出去”进程。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由于我国 “走出去”总体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企业海外投资经验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地缘政治甚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复杂因素,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存在误解甚至曲解,导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并引发了一些负面影响。从挑战来看,一是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困难甚至刁难。受政治经济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即使在号称市场机制完善的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走出去”也遭遇不同程度的客观困难甚至人为刁难。二是企业正当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在市场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合同执行、货款回收甚至供应链保障都存在一些困难,特别是在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为突出。三是财产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财产甚至中方管理人员安全问题不时发生,有些甚至陷入所在国政治力量较量而处于被动状态,甚至被残酷牺牲。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走出去”仍然处于鱼龙混杂状态,有些是响应国家号召、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自觉“走出去”,有些则完全是企业自发“走出去”,有些尤其是中小企业“走出去”甚至是国外在我国招商引资的结果。因此,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走出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甚至对中资企业和整个“走出去”战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是一些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对当地员工权利不够重视,引发劳资纠纷。由于对当地法律和国情不了解,简单沿用国内习惯做法,导致劳资关系紧张。二是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是通过法律渠道,而是习惯于走上层路线甚至行贿,造成中资企业和投资者不守法的负面印象。三是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不够重视。对社区发展没有尽到应有义务,与当地民众缺乏交流沟通,且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与当地民众关系紧张,以致一些国家民众甚至质疑中国企业的作为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行为。四是一些企业将国内不良做法带到国外。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抱着“宁与友邦不予家奴”的心态,导致中资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互挖墙角,或被生意伙伴和竞争对手各个击破,或与外方联手对付中资竞争企业,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借机敲诈勒索中资企业。
企业“走出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资企业的主观原因,也有所在国的客观原因。从中资企业方面来看,表面上是企业对所在国国情不了解,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国内一些习惯做法带到了国外。但就实质来看,则是我国现阶段的“走出去”战略是片面的“走出去”战略。虽然企业是“走出去”的主角,但并非“走出去”的唯一主体,政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参与同样必不可少。现阶段的“走出去”仍然基本处于自发“走出去”阶段,主要是市场方式主导的企业“走出去”,政府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去”相对缺位。既缺乏“走出去”的总体战略规划,也缺乏对企业“走出去”行为的必要引导和规范,更缺乏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支持。由于现阶段的“走出去”不少是针对市场发育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走出去”,我国引导规范加上所在国法律和政府管制的缺位,致使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必然在现实产生一些问题并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二
为了将“走出去”面临的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保障“走出去”的大局和长远发展,亟待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并对企业“走出去”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为此建议:
一要研究制定“走出去”总体战略规划。“走出去”虽然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且企业已经积极响应,但现阶段在国家层面仍然以战略动员和战略号召为主,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战略思路和配套性的措施安排。建议抓紧制定国家“走出去”战略规划,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总体环境和机遇挑战进行全面分析,就“走出去”的主要任务、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进行战略性描绘,对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在“走出去”中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工安排,并对配套服务、风险管理和支撑保障措施进行系统性规划。
二要健全完善“走出去”支持政策体系。“走出去”既然是国家战略,那就必须在国家政策层面给予大力支持,从国家战略高度研究制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议在制定“走出去”总体战略规划的同时,作为配套措施一并制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重点就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性金融支持、信贷担保、外汇使用以及法律援助、领事保护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长远安排,发挥政府在“走出去”中的应有作用,为“走出去”提供坚实的国家后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要健全对“走出去”的跟进服务体系。“走出去”是一国企业对别国经济的嵌入式融合,与进入国上下游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有效对接往往需要一个认知与磨合过程,有时甚至存在难以逾越的门槛。发达国家经验表明,由本国上下游企业和服务机构一并“走出去”,提供一条龙式跟进服务是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有效方式。为了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要加快建立健全涵盖融资、法律服务和产业链配套保障等领域的“走出去”跟进服务制度安排。现阶段可探索建立健全促进“走出去”协作机制,即在国内建立国内外一体化,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参与的“走出去”协作联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后援服务和产业链保障。
四要加强“走出去”企业行为规范。企业是“走出去”的主角,企业行为关乎“走出去”整体成败,建立健全涵盖“走出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在事前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审批环节管理,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诚信守法教育,对在国内存在不良纪录的企业不予支持。在事中环节,要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自律机制,依托在所在国的中国商会等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中资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和同业竞争行为,并协助处理与业务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纠纷。在事后环节,要建立健全违规惩戒制度,对产生不规范行为的“走出去”企业母公司和主要股东进行必要的惩戒和处罚。
五要强化“走出去”安全保障机制。安全保障是“走出去”的重要条件,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而我国企业越来越多进入动荡地区的背景下,抓紧建立健全“走出去”安全保障机制十分紧迫。要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领事保护,保障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对“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援助机制,协调解决在合同执行、货款回收以及供应链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探索发展“走出去”企业的投资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为“走出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地区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资保险。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副所长)
近年来,随着我国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的变化,我国对外经济正在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转变。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范围持续拓展,出现了一些转折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从境外承包工程、开发资源向境外投资设厂、转移产业阶段转变。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已不再是承包工程,或开发当地资源运回国内,而是开始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或销往第三国。二是从零星企业“走出去”向产业群、产业链集群式“走出去”转变。在一些跨国公司陆续从我国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中资企业也开始从国内向国外进行产业转移,且现阶段企业“走出去”已不再是个别企业独自“走出去”,而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集群式“走出去”,或上下游产业链一条龙“走出去”。三是从向周边国家等局部地区“走出去”向全球各地全面“走出去”转变。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已不再局限于亚洲周边国家,拉美、非洲和东欧等新兴地区相继成为“走出去”的热点。四是金融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从立足国内支持企业“走出去”向同步“走出去”为企业提供跟进服务转变,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走出去”过程中紧密结合,相互支撑,有效地推动了“走出去”进程。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由于我国 “走出去”总体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企业海外投资经验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地缘政治甚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复杂因素,一些国家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存在误解甚至曲解,导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并引发了一些负面影响。从挑战来看,一是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困难甚至刁难。受政治经济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即使在号称市场机制完善的发达国家,我国企业“走出去”也遭遇不同程度的客观困难甚至人为刁难。二是企业正当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在市场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合同执行、货款回收甚至供应链保障都存在一些困难,特别是在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为突出。三是财产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财产甚至中方管理人员安全问题不时发生,有些甚至陷入所在国政治力量较量而处于被动状态,甚至被残酷牺牲。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走出去”仍然处于鱼龙混杂状态,有些是响应国家号召、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自觉“走出去”,有些则完全是企业自发“走出去”,有些尤其是中小企业“走出去”甚至是国外在我国招商引资的结果。因此,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走出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甚至对中资企业和整个“走出去”战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是一些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对当地员工权利不够重视,引发劳资纠纷。由于对当地法律和国情不了解,简单沿用国内习惯做法,导致劳资关系紧张。二是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是通过法律渠道,而是习惯于走上层路线甚至行贿,造成中资企业和投资者不守法的负面印象。三是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不够重视。对社区发展没有尽到应有义务,与当地民众缺乏交流沟通,且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与当地民众关系紧张,以致一些国家民众甚至质疑中国企业的作为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行为。四是一些企业将国内不良做法带到国外。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抱着“宁与友邦不予家奴”的心态,导致中资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互挖墙角,或被生意伙伴和竞争对手各个击破,或与外方联手对付中资竞争企业,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借机敲诈勒索中资企业。
企业“走出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资企业的主观原因,也有所在国的客观原因。从中资企业方面来看,表面上是企业对所在国国情不了解,并自觉不自觉地将国内一些习惯做法带到了国外。但就实质来看,则是我国现阶段的“走出去”战略是片面的“走出去”战略。虽然企业是“走出去”的主角,但并非“走出去”的唯一主体,政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参与同样必不可少。现阶段的“走出去”仍然基本处于自发“走出去”阶段,主要是市场方式主导的企业“走出去”,政府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走出去”相对缺位。既缺乏“走出去”的总体战略规划,也缺乏对企业“走出去”行为的必要引导和规范,更缺乏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和支持。由于现阶段的“走出去”不少是针对市场发育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走出去”,我国引导规范加上所在国法律和政府管制的缺位,致使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必然在现实产生一些问题并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二
为了将“走出去”面临的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保障“走出去”的大局和长远发展,亟待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并对企业“走出去”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为此建议:
一要研究制定“走出去”总体战略规划。“走出去”虽然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且企业已经积极响应,但现阶段在国家层面仍然以战略动员和战略号召为主,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战略思路和配套性的措施安排。建议抓紧制定国家“走出去”战略规划,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总体环境和机遇挑战进行全面分析,就“走出去”的主要任务、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进行战略性描绘,对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在“走出去”中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工安排,并对配套服务、风险管理和支撑保障措施进行系统性规划。
二要健全完善“走出去”支持政策体系。“走出去”既然是国家战略,那就必须在国家政策层面给予大力支持,从国家战略高度研究制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议在制定“走出去”总体战略规划的同时,作为配套措施一并制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重点就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性金融支持、信贷担保、外汇使用以及法律援助、领事保护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长远安排,发挥政府在“走出去”中的应有作用,为“走出去”提供坚实的国家后盾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要健全对“走出去”的跟进服务体系。“走出去”是一国企业对别国经济的嵌入式融合,与进入国上下游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有效对接往往需要一个认知与磨合过程,有时甚至存在难以逾越的门槛。发达国家经验表明,由本国上下游企业和服务机构一并“走出去”,提供一条龙式跟进服务是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有效方式。为了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要加快建立健全涵盖融资、法律服务和产业链配套保障等领域的“走出去”跟进服务制度安排。现阶段可探索建立健全促进“走出去”协作机制,即在国内建立国内外一体化,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中介组织参与的“走出去”协作联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后援服务和产业链保障。
四要加强“走出去”企业行为规范。企业是“走出去”的主角,企业行为关乎“走出去”整体成败,建立健全涵盖“走出去”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在事前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审批环节管理,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诚信守法教育,对在国内存在不良纪录的企业不予支持。在事中环节,要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自律机制,依托在所在国的中国商会等组织,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中资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和同业竞争行为,并协助处理与业务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纠纷。在事后环节,要建立健全违规惩戒制度,对产生不规范行为的“走出去”企业母公司和主要股东进行必要的惩戒和处罚。
五要强化“走出去”安全保障机制。安全保障是“走出去”的重要条件,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而我国企业越来越多进入动荡地区的背景下,抓紧建立健全“走出去”安全保障机制十分紧迫。要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领事保护,保障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对“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援助机制,协调解决在合同执行、货款回收以及供应链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探索发展“走出去”企业的投资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为“走出去”企业尤其是高风险地区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投资保险。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