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税案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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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庆后十年欠税近3亿元,在稽查局立案前夕突击补交2亿多元,罪与非罪引发争议
  
  与合资方法国达能集团缠斗未休,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又因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卷入一桩税案。《财经》记者近日获悉,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目前正在办理一起巨额个人所得税案,主角正是宗庆后。
  税务部门的调查始自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现调查已有重大进展,但仍未完全结束;已查实偷税部分的情况如何定性,国税总局与杭州地税局正反复磋商。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定性的难点,在于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因此,究竟是以近3亿元立案,还是只追究目前的数百万元税款,税务系统内部仍存争论。
  根据达能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自1996年合资开始至2006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
  按照宗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分别被打进了宗庆后、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原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等四人在香港设立的银行账户。杜建英跟随宗庆后多年,关系密切。其中,进入宗本人账户的资金为5000多万美元,进入其余三人账户的约2000万美元。
  在与达能发生合资纠纷后,宗庆后曾在一封公开信中自称“最廉价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如果按此估算,宗庆后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他的个人收入所得远远不止这些,并且长年未完全报税。”一位参与宗庆后税案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财经》记者从税务稽查部门获知,宗庆后已查明的未申报收入,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人民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无论是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宗庆后均须申报纳税。前述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财经》记者,从目前已经了解的情况看,宗庆后已构成偷税行为,但因其主动补交部分税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则仍待商榷。
  中国对于偷税罪的认定非常严格。《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方构成偷税罪。宗庆后目前所余税款只有数百万元,与应纳税额近3亿元相比,不足10%。因此,宗氏在调查开始之后、立案前夕补交的2亿多元税款,成为认定其罪与非罪的关键。不过,参与宗庆后税案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士表示,对于宗庆后的收入调查仍未完全结束。特别是有关其通过个人持股所获得的分红部分,数额及涉及税款仍有待厘清。
  
  未公开的“奖励股协议”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宗庆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时外界并不知道,提交议案者本人正在接受税务调查。
  《财经》记者从税务稽查部门证实,引发这场调查的是一封实名举报信。2007年八九月间,国税总局收到这封举报信后,立即交杭州地方税务局查办。
  2007年11月下旬,杭州地方税务局官员登门拜访达能上海公司,核实达能在过去十多年向宗庆后支付报酬的情况,并取走了相关文件。达能发言人向《财经》记者证实了此事,并承认过去数年向宗庆后支付过巨额薪酬,但拒绝进一步置评。
  税务部门获得的文件中,最关键者为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奖励股协议》,后者是一份从未公开提及的文件。
  1996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了上述《服务协议》,其宗旨即“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
  在自称“最廉价的CEO”的那封公开信中,宗庆后介绍了《服务协议》中个人常规收入的部分。这包括月工资3000欧元、年度工资补贴约10万欧元,另有占合资企业年利润1%的奖金。据宗本人在信中所述,从1996年合资至2006年,合资公司累计实现利润69.65亿元,用于分配60.34亿元,其中达能分回红利30.77亿元。如此计算,十年间宗庆后的个人收入至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然而这绝非宗庆后收入的全部,甚至也不是主要部分。这份《服务协议》的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据此条款,达能及其子公司还与宗庆后签订了另一份附属《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 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
  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事后来看,由于中国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确定的税率为20%,远远低于薪资收入最高45%的税率,达能方面对宗庆后的收入实际上早有避税安排。中国内地与香港签有税收互免协议,依据中国内地税法,这部分收入既可在中国内地缴纳,也可在香港缴纳;如果香港税率比中国低,则按中国内地税法超出部分仍需在内地补交。专家指出,宗庆后也可选择在达能亚洲总部新加坡纳税。
  但宗本人在十年间,并未向境内或境外税务部门申报并提交缴纳与前述收入相关的纳税证明。这笔海外资金的存在,也为宗氏通过离岸公司投资事后带来巨大争议的境内非合资企业,提供了相当大便利。
  
  巨额利润分红
  税务系统仍在调查宗庆后的另一项巨额收入来源,即通过个人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根据前述宗庆后本人的公开信,达能历年从中分红30.77亿元;而宗庆后除每年有1%的奖励分红,个人也在合资公司持股,因此也可获得相应分红。
  1996年,达娃双方最初的合资框架为,达能与金加投资占合资公司51%股份,中方49%。中方股份中,娃哈哈集团占39%,娃哈哈美食城有限公司占10%,而娃哈哈集团又控股娃哈哈美食城53.31%。此外,后来还有部分合资公司由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直接合资,分别占51%和49%的股份。
  从1999年起,娃哈哈实行以职工持股为主的国企改制,宗庆后本人获得了娃哈哈集团29.4%的股份。
  据悉,从1996年到1999年,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9300万元、5950万元和1.2亿元,共计3.5亿元。以宗庆后所言合资公司十年可分配利润60.34亿元计,从1999年到2006年的可分配利润约56亿余元。保守估计,娃哈哈集团至少可从中分到21.84亿元。
  据宗庆后税案举报人透露,娃哈哈集团过去数年也进行了分红,这一点从宗庆后与合资公司外方董事之间的通信也可看出。宗庆后曾要求合资公司兑现2006年股东红利,达能方则回信希望娃哈哈集团通过工会持股将红利分配给合资公司员工。仅以股权比例计,名义上宗庆后可得6亿元以上,但实际上分了多少不得而知。
  事实上,这一算法仍属保守。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中间接控制的权益从2002年开始大大增加。“达娃”合资企业共有39家,其中29家一级合资企业,10家为合资企业投资的二级企业。在29家一级合资企业中,娃哈哈集团目前只投资其中的14家,另外15家企业的中方持股在2002年后陆续转让给宗庆后指定的四家企业。
  这四家企业分别为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01年—2002年间。四家公司中有三家均由宗庆后作为自然人控股60%左右,另一家由杜建英控股。这意味着,从2002年开始,宗庆后实际股权和可能的分红还将增加。
  按照中国税法,自然人的股权分红至少应征收20%所得税。除此之外,宗庆后还可以从后来自己控制的非合资企业中获得分红。宗庆后自称仅2006年一年,非合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就达10.4亿元人民币。《财经》记者获悉,对上述可能的分红收入及所涉税款,税务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补税争议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者,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一位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根据中国税法,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任职的管理人员,因履行《服务协议》而取得金钱报酬和股份的,虽然支付地点在境外,其所得仍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应当依法纳税。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境外公司股份后将其变现获利,则可能构成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如纳税人仍在中国境内居住,这一所得也应申报纳税,适用税率为20%或更多。
  对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目前仍有争议。国内个人工薪所得在每月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达45%。由于宗庆后本人亦是合资企业股东,与合资方是否雇佣关系有待确定。而这一收入亦难以认定为《个税法》所列示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此类所得最高适用税率为35%。
  前述个税专家指出,由于外方股东将经营管理权全权委托给宗庆后,宗庆后付出了劳动,故此部分所得也可构成《个税法》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一次收入畸高的,还可加成征收。此外,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部分。参与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员称,宗庆后并未提供其境外纳税的凭证,反而在即将立案前紧急补税2亿多元税款。
  不过,正是这笔补交税款使得案件定性发生争议。由于杭州地税部门已接受其补税,宗庆后虽仍有少量欠缴个税,但已不满足《刑法》所指的“偷税罪”要件,或刑诉可免。
  据税务专家介绍,偷税罪的界定,首先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不申报、申报不实等一经查出,也可处理,但实际处罚则或有差别。
  杭州地税部门接受宗庆后补税的做法,引起了业内较大争议。一位参与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员告诉《财经》记者,2006年,国税总局曾以一年为限,针对企业管理者、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督办申报;2007年又全面动员纳税申报。宗庆后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拖欠税款长达十年,直到国税总局行文督办之后、地税立案之前,才迅速补交高达2亿多元的税款,令人费解。
  此外,按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欠税行为长达十年,以宗案税额粗略估算,这笔滞纳金也已在亿元以上。据了解,宗庆后目前还未缴纳相关滞纳金。4月10日是达能与宗庆后重启和谈之后约定的最后谈判时限,但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妥协。一位接近达能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看,和谈破裂几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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