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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文件规定: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