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原则,还是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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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宪政是现代国家基本制度之一,是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制度原则与法律原则分别是理解宪政的不同理路。雅典民主制与罗马共和制是宪政的重要渊源,通过对宪政理论家戈登对雅典民主制与罗马共和制的分析,更有利于把握宪政这两种内涵的张力。
  关键词雅典民主制罗马共和制制度原则法律原则
  作者简介:刘俊清,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10级国际政治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09-02
  宪政理论家戈登努力把宪政定义为:通过机构的设置使政治权力从而使政治权力达到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其立场与另外一种关于宪政的观点相对,即,宪政应是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宪政的根本点在于,在政治权力之上有一套的法律,对政治权力进行规限,而政府是法治原则下的有限政府。戈登的观点是在考察与论证宪政的历史之中,通过“对抗模式”的提出进而论证的,认为宪政的核心是权力对抗和制衡。
  一、权力及权力的控制
  “权力必然使占有者腐化,这诚然是政治学中的一条很好的规律,但是其中的政治权力在竞争性机构之间的进行有效分配的国家在欧洲的出现却早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豍。权力是社会建立和秩序的维持所不可缺少的。然而作为一种强制力,有着本质上的扩张性、巨大的强暴性,面对这一巨大的强制力量,在其维持秩序同时,人们也能深刻感受到来自政治权力的巨大威胁。所以而当人们不得不接受蕴含有巨大强制权力的国家国家时,人们不得不考虑另一个严肃的话题:怎样控制政治权力、控制国家。很久以来西方人对国家这部权力机器深怀戒心,并为控制权力进行了长期斗争。
  怎样控制国家?在问题答案的探寻之中,历史上的西方人并没有把希望寄托与良好统治者的选择,而是在努力设计不依赖于个人德性的防止权力滥用、节制个人野心的政治制度体制。近代以来关于控制国家(宪政)的论述中,以法律控制权力也成为广泛承认的一种观点。对此,戈登给予了严肃批判“麦克尔文把焦点集中在国家权利的制约上是对的,但对法律制约的过度强调就几乎破坏了其观点的融通性。”豎认为如果国家中存一个机构制定所有法律,那么对这种机构法律限制就是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就是没有什么约束。戈登认同“权力只有权力可以控制”,认为历史上限制国家权力成功的关键在于“‘制衡’(checksandbalances)原则为基础的宪法设计理论。”豏并明确指出,制衡理论在现代在政治理论之中是指“在政府正式结构的领域内部的权力控制。”于是就明确的摆明自己的观点:宪政的核心在于通过机构的设置使政治权力从而使政治权力达到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戈登的论述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提出了贯穿全书的“对抗模式”。
  二、雅典民主制度下的“对抗模式”
  以雅典为例,戈登着重讨论雅典城邦体制之中各种力量及其相互牵制与对抗,而非雅典公民的直接民主。城邦否定了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统治核心之手的统治模式,并在各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妥协过程中摸索、实验了一种使国家权力受到约束的政治模式。
  (一)机构设置
  公民大会在雅典最主要的政治制度是公民大会,“其权威是综合性的。”豐公民大会正是使控制权力得以实现的根本制度。但是,“对公民大会的最高权力和雅典政府的日常管理做出区分是有必要的”。豑而且逐渐由公民大会产生的“民众领袖”及公众官员或者军事将领其在各种事务上的权威与领导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也即其存在是对公民大会的权力牵制。而公众也通过其他机构(如最高法院、陪审法庭)、其它方式(如“陶片放逐法”、对官员的“指控程序”)来防止政治权力过于集中。
  法庭在雅典制度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因为陪审团的作用,雅典最高法院的大部分职能为陪审法庭所有,“陪审法庭进而显著的影响公共政策的决策和行使。”豒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陪审团。年过39岁的男性公民够可以申请陪审团的资格。而戈登关于雅典政府部门的结论则是:“雅典通过政府机构控制了官僚的权力。”豓
  (二)其他制度
  除上述各个机构的设置外,雅典体制之中其他制度也引人注目。陶片放逐法,即是公民大会把人们认为对城邦、对公民自由有危险的人逐出雅典。历史中,放逐制度一向为人们所争议,“但是,陶片放逐制度的威慑在控制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化上与放逐制度一样有效,这是显而易见的。”豔而“指控程序”是官员任职期间任何公民都可因其行为不端而启动的一项法律程序。一旦指控属实,等待该官员的将是死刑。
  公民借助于这些程序显示的公共舆论的力量。但无论是动真格放逐或定罪还是公共舆论,其意义都在于使官员无时不在全体公民警惕的监督之下,把决定官职去留的权力掌握在民众手中从而有效节制了掌权者的野心,防止了任何个人凌驾于民众之上。如果说前者意味着对政府职能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明确定位,后者则是一种为了防止政府职能变异、防止政府与公民关系易位而对国家政治权力进行控制的制度设计。二者的结合便是戈登笔下的雅典民主制中的“对抗模式”,也是历史中宪政最初的模型。
  这一制度最引人注目之处,一是所有雅典官员必须在成文法范围内履行职能,而且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对所有公民负责。随之也就产生了另一结果,雅典建立了与当时以及此前此后盛行于世界各地的金字塔般的权力等级制迥然不同的权力制衡结构,即戈登称之为“主权模式”,在这样的结构中,权力不可能过分集中,更不可能有谁有机会居于权力顶峰。
  正是在公民大会和政府部门、陪审团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权力关系格局下,并通过严格监管官员的制度和程序,雅典有效地控制了国家公共权力从而有效地保卫了人民的自由。依照现代政治学,控制权力是立宪主义的核心问题。有理由认为,西方宪政传统是由希腊,特别是由雅典开辟的。而就在雅典開辟西方宪政传统之际。
  三、罗马共和制:罗马——机构设置与罗马法
  雅典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精神并没有随着城邦的毁灭而消失,反而因希腊化而得到一定的传播。而罗马对希腊不仅仅是借鉴,在此之前的几百年的政治生活共和原则和精神已成为罗马人传统。罗马人是非常看重作为共和秩序基本特点的政治力量以及政治权力之间的平衡的。与雅典民主制相比,共和时期的罗马有着更为周密、合理的权力分立和相互牵制的权力制衡格局。
  (一)机构设置上的制衡体制
  民众大会,作为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机构,是所有成年罗马公民都可以参加的,这是人民最终掌握对国家的控制权方有最基础的保障。“元老院的显著特征是其没有独立的职能。他并非一个特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豖而是承担着一种“顾问角色”,其关于共和国任何政治事件的“建议”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元老院的权威主要来源于罗马人对社会等级制度的完全接受,以及作为一个集体所有的一种意识——根据固有的传统确立的最高阶层对国家中的重大事件有着不可置疑的权威。保民官制度,作为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平等的社会斗争的产物,是以行使否决权为突出特征的职务乃是作为平民保护者而设立的。“他们的宪法功能绝不是决定公共政策,而是保持个人自由。”豗“普通公民的自由和他们的财产所依靠的不是法庭的权威而是保民管的权威。”豘在很多情况下保民官是对执政官的一种对抗,甚至是对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的法令都有着彻底的否决权。这样,在制衡格局中,保民官既牵制了行政、司法和元老院的权力,又在元老院贵族和平民之间充当了强有力屏障,使构成罗马社会斗争主线的这两方力量保持均衡和相互监督、制约,既约束了贵族的傲慢,又防止了平民的放肆。二执政,即执政官与副执政,作为军事职位是有元老会控制的。二者在一定时期都有资格对外代表共和国最高权威。
  (二)制度化的制衡原则——罗马法
  自罗马初期,罗马基本法中就蕴含着保护公民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之害,并对任何想居于国家权力顶端的企图或非法攫取公权的企图的防范,由人民掌握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权。而这一精神就是罗马共和制下机构设置中所蕴含的。这个事实意味着罗马开创了把权力分立和相互牵制的权力制衡格局,甚至反对力量乃至其斗争合法化和制度化这样一个重要的宪政原则。这一原则也使反抗因合法化和制度化而被疏导到和平、理性、具建设性的方向,避免了暴力反抗及其必将带来的巨大破坏;而罗马的权力制衡格局也正是在标志着反抗权合法化、制度化的保民官制度出现以后才真正说得上形成了。
  作为戈登考察西方宪政史的基本视角,与雅典民主制一样,罗马共和制的“对抗模式”深刻揭示政治力量的多元化是宪政的基础。所谓“对抗”实际上既是一种权力分配模式,国家权力不能被某个人或者某个集团所垄断,也是一个模式施行后的必然结果。对抗方式是一种制衡,对抗的结果是各方共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无疑,近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也是建立在戈登所说的“对抗模式”的基础之上,各种政治力量及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对抗达到均衡状态。
  四、宪政的效用
  (一)防止暴政与防止暴动
  “对抗模式”,使政治力量的多元化,并使其在相互牵制与对抗之中使权力分化,防止权力集中某个职位或机关;另一方面“对抗”也存在于公民与政治权力之间,政治力量的多元分化,就意味着公民在面对政治权力之时力量与地位的相对提升,而“对抗模式”之中的保障公民对公共事物参与的各种原则则使公民直接施行对政治权力的牵制。
  就像再谈罗马共和制之时一样,对抗模式之中公民与政府“保持均衡和相互监督、制约,既约束了贵族的傲慢,又防止了平民的放肆。”宪政体制使国家反抗力量及其斗争制度化合法化,这样就减小公民的过激行为给政治秩序带来的冲击;且近代以来权利法案的规定,无条件的保护了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宪政成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和平方式,是对暴力的成功拒斥。
  (二)效率与反效率
  宪政中“对抗模式”多元的相互牵制的权力格局似乎是反效率的。古希腊城邦中的“瓦片放逐法”似乎更深刻的说明了此点。这无疑是宪政的“对抗模式”必须正视的。对其回应是:反效率,不必然是宪政“对抗模式”的结果,相反正如斯科特.戈登指出,如果把宪政民主政体与权力安排既系统又有序的专制政体相对比,就会发现,专政体制不仅否认公民权利,而且在經济和其他公共政策方面无一例外地处于劣势。
  戈登认为宪政能够实现的真正原因永远存在于现实的政治中。如,在阐述雅典体制的伊始,戈登就说“我们不能精确的判断雅典民主政体始于哪一天,因为它不是由一个单一的事件所创始的,而是由长期的一系列体制改革所创始的”豙。对于现实中政治体制改革,这种观点是有着现实性的意义,因认为我国没有宪政的传统而拒斥宪政方向的改革是大有人在。西方立宪主义传统韧长有力,与时俱进,在限权与反限权的斗争中取得的每一次胜利都使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宪政体制是逐步构建的,而不是等待出来的。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等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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