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注册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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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某公司的一名高级主管通过3721网站在本地的代理商,要求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打算注册成功后再转让给中广置业公司,实现从中牟利的目的,岂料抢注未能成功。随后该高级主管将代理方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费用1500元。尽管这是一起小案,但由此案反映出的问题,却值得关注。
  2006年10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由抢注网络实名引发的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诉讼双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注册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各承担一半。这起由抢注网络实名引发的诉讼,在南京市尚属首例。
  
  瞄准新的生财之道抢注他人网络实名
  
  现年27岁的丁信(化名),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电子商务专业,现为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级主管。他思维活跃,是一个寻机赚钱的好手。2004年初,网络实名注册刚刚兴起,丁信就敏锐地意识到,这个新事物准是个新的生财之道,他决定抓住这个机遇。
  2004年5月,丁信找到由同学徐康(化名)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坤公司(该公司是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推销网络实名的代理商,现已被阿里巴巴网站并购),协商网络实名订购事宜,丁信表示要抢注“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徐康认为这两家公司名气大,抢注下来一定能赚大钱,表示愿意帮忙。一拍即合之后,双方随即签订了订购合同,由丁信向3721公司订购“华芳”和“中广置业”两个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华坤公司按每个实名15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了丁某3000元服务费用。
  “华芳”和“中广置业”都是两个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前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的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后者则是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知名连锁公司。丁信之所以要抢注这两家公司,其实原因并不复杂,一是这两家公司均是知名度很高的大公司,二是这两家公司在他抢注前均未注册网络实名。丁信认为,网络实名是未来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网上名片,把这两家公司的网络实名抢注下来后,再卖给这两家公司,肯定可以大赚一笔。事实上,这与抢注商标注册后再转让牟利,基本类似。
  
  “中广置业”注册未成引发诉讼
  
  双方签订合同后不久,“华芳”被注册成功。为了尽快使“华芳”这个网络实名为自己带来效益,抢注成功后没几天,丁信就把出售信息挂上了阿里巴巴网站,同时他还主动给华芳集团公司打电话,催促该公司尽早把“华芳”这个网络实名买回去,否则被别人买走将来损失更大。公司网络实名被抢注,华芳集团感到很恼火,但觉得不买回来又不好,就在双方敲定购买事项时,丁信却不慎丢掉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交易。华芳集团利用这个机遇,不久便自行注册公司的网络实名,丁信利用抢注“华芳”赚钱的希望落空了。
  “中广置业”的注册一直不顺利,最终未能抢注成功。对此,丁信抱怨徐康办事效率低,并要他退还1500元注册费。徐康开始答应退费,但后来又因种种理由反悔,两个好同学为这区区1500元一次次红脸,直到闹得不可开交。
  因双方无法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2005年7月,丁信将徐某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500元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之后丁信又变更诉讼请求,把状告徐康改为告徐康的华坤公司。
  案件审理中,被告华坤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认为“中广置业”当初已注册成功,后因原告的注册不符合3721公司的注册规定,涉嫌损害“中广置业”的利益,而被停止使用,故被告公司不存在向原告退费的问题。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杨向涛曾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在互联网上查询案件事实,当在阿里巴巴网站中键入要购买词汇“华芳”后,通过搜索,页面会弹出一个出售该网络实名的信息,该信息的联系人为原告丁信。而当键入“中广置业”4个字搜索时,则未弹出上述类似页面,出现的是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的网页。法院由此证实,“中广置业”未成功注册。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在原告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双方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及南京等地区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原告申请注册的目的是在抢先申请注册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以获取一定的利润。对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
  由于原、被告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合同因侵犯第三人利益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网络实名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具有商业标识的功能和意义,可以给注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该利益属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予以规范和保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调整关于网络实名方面的法律规范,但民事权利向互联网延伸已是不争之事实,在互联网上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在订立网络实名注册服务合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原告丁信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之前,原、被告均知道“中广置业”是江苏及南京等地区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公司的名称,具有特定的意义,双方也知道3721公司《注册规范》中的禁止恶意抢注、禁止非权利人使用社会团体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注册为网络实名等条款。但原、被告仍然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注册他人的公司名称,以达到在先申请注册“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成功之后,通过出卖给真正的中广置业公司,获取非正当利润的目的。
  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就“中广置业”网络实名注册服务事宜所签订的《3721订单》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1500元费用予以返还。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案件诉讼费77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抢注”潮风起云涌值得关注
  
  近几年来,有关商标抢注、网络域名抢注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前段时间福建长乐市民李某抢注“中央一套”避孕套商标,就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如今继上述“两抢”后,又出现了抢注网络实名及总机电话实名的现象,着实应该引起人们、尤其是公司企业的关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抢注商标、域名等行为,70%发生在个人身上,他们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转让牟利,一些抢注成功者因此获得巨大利润。事实上,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抢注行为,我们没有理由去指责人家。而现在的问题是,网络实名抢注,其抢注的都是已经存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抢注人之所以要抢注这些知名公司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转让牟利,而抢注没名气的小公司、小企业,抢注者是无利可图的。
  丁信与徐康的行为,客观上会对“中广置业”构成侵权,所以法院认定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在情理和法理之中。
  制止恶意抢注,关键在于完善立法。从网络实名抢注而言,目前实行的是优先原则,即谁先抢注谁就获得优先注册权,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抢注纠纷。如果法律对合法公司企业出台明确的保护措施,恶意抢注行为将会被彻底杜绝。
  
  网络实名保护困扰公司企业
  
  采写本文时笔者了解到,在如今日趋流行的电子商务时代,许多知名企事业单位对名目繁多的实名保护,感到十分困惑,他们除了要保护网络实名外,还需要保护电话总机实名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拼音域名等等,而目前可以注册这些实名或域名的又非一二家网站,今天在这家网站注册了,明天别人又在另一家网站抢注了,实在是防不胜防。
  采访中,也有一些企业抱怨,网络注册有时会变成一场“马拉松”式的圈钱行动,比方一家知名企业在一家网络公司注册了中文网名或者网络实名等,一年注册费1500元,而另一家网络公司马上就发来传真告知,贵企业即将被人抢注,请立即来我公司注册。这样你又得花上一笔。一家家网络公司如果都这样盯着企业圈钱,企业又该怎么办呢?
  一些企业为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不被侵权,只能各种产品都去注册,而随着网络实名价值的逐年增长,网络营销商们改变了原有的规则,从原先的连续买断若干年的使用权变为现在一次只能买1年到3年的使用权,而王牌网络实名一般一年一签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随时可以涨价。企业要想获得保护,就必须多掏钱。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名称权问题的法律规定,最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只是关于网络域名的规定,对网络实名以及电话总机实名、短信实名这样的新产品却没有规定。法律在调整这类纠纷时遇到空白。
  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万福接受采访时说,目前网络衍生出众多权利,比如中文域名、英文域名、网络实名等等,现在还没有规定说一次注册就能全部保护,所以企业应该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实质权利,如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形成自己的实体在先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抗网络侵权。针对当前各种各样的网络抢注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只有有法可依、依法制约,才能根本解决不规范的抢注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名词解释:何为网络实名?
  
  互联网在进入中国之初,网络访问主要采用英文域名,甚至直接输入IP地址方式。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无论英文域名还是IP地址,使用起来都不太方便。成立于1998年的原3721公司,几年前率先推出一种辅助性寻址技术,通过在用户电脑中预装插件利用网页跳转技术,建立中文名称与网站地址的对应关系,使用户输入中文就可以转换成相应的网站地址,例如在地址栏中输入“海尔集团”,网页就自动跳转到海尔集团的网站:http://www.haier.com.cn,这就是原来的3721网络实名,也就是现在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
  由于这项技术使用方便,很快获得了网民的认可,几乎在一夜之间占领了中文上网服务市场。截至2005年,网络实名的网民使用率高达90%,网站流量已经超过了每天8000万人次。
  随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也推出了中文通用网址,其功能与网络实名类似,只是由于其进入市场时间较晚,目前市场覆盖率尚不及网络实名。近年来,一些新的厂商也推出了类似地址栏中文输入服务,如中搜、QQ等。但是由于这种中文上网需要通过用户下载电脑插件和企业服务器之间建立联系,因此市场占有率并不理想。
  最近一段时间,相比中文域名,网络实名似乎在有意弱化中文上网概念,而更愿意强调其网络营销优势。“中国网民尤其喜爱在地址栏中键入中文来登录网站或搜寻自己需要的网页信息,而企业通过注册网络实名,就可以让网民更容易找到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增加自己信息在网络上的曝光率。”阿里巴巴负责人这样表述网络实名的定位。
  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网络实名的企业客户数量已经逼近100万,并以每分钟售出两个实名的速度继续高速增长,网络实名已经牢牢占据收费搜索领域第一的位置。
  新闻链接
  
  网络实名遭抢注典型个案
  
  ■ 前不久,扬州大学的网络实名被人抢注。扬州大学被抢注的网络实名包括“扬州大学.com”、“扬州大学.cn”、“yzu.cn”、“yzu.net”。据悉,“扬州大学.com”是被人通过美国的一家国际域名注册公司注册的,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18日,有效期为1年,目前该网络实名正在被使用。
  ■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花钱注册了网络实名“山东人才”,不满一年便被人抢注。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在2003年6月,与济南一家网络信息公司签订了3721网络实名服务合同,注册的实名为“山东人才”,对应的URL为WWW.SDRC.COM.CN,服务年限为3+1年,即购买三年服务赠送一年服务。去年4月19日,他们发现“山东人才”无法继续使用,原来是被北京世纪伯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抢注。前不久,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已将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伯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权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 去年8月22日,成都某交流中心成功抢注了“梦想中国网”及“超级女声网”两大网络实名及域名。随后,湖南某影视文化公司愿出资12万元购买“超级女声网”网络实名和域名,抢注公司由此大赚一笔已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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