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利益在竞争法中的功能定位与应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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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经营者的竞争中不但作为受益者与受害者,还能扮演作为第三方之“裁判官”角色.从法律文本、司法实践及学界研究三个维度,我们能发现当前我国竞争法仍固守厚重的“经营者中心主义”,消费者利益作为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未获足够重视.对此,本文基于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消费者位于竞争链条末端的现实窘境、各国均确立消费者判断标准的域外借鉴以及消费者的特殊地位衍生的独特功能,证成消费者利益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之“裁判”标准功能.确证消费者利益之功能不仅有利于案件的程序进展和理性判断,能确保竞争行为定性之客观准确,还将助推竞争法法益结构转型,强化竞争法的社会法属性.消费者利益功能的具体实现需要进一步界定“消费者”,兼顾消费者测试法等定量分析法与多维度检测法等定性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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