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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激烈,我国的人权保障最终在《宪法修正案》中得已落实,这为我国的人权保障提供宪法依据。笔者从人权保障的概念入手,深入分析人权保障问题在公安侦查程序中存的问题,结合本人十余年的基层公安工作经历,对公安侦查中的人权保障谈点粗浅认识。
关键词:侦查权人权保障问题
一、人权保障概述
何为“人权”?简言之,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有三层含义,即法律上的权利;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保障人权、捍卫人权之类的呼声自从近代以来就一直未停歇过,而且越益越烈。在现代社会中,人权问题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文明的重要尺度。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抨击我国的人权问题。对此,我国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四)》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进宪法,这是我国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范的指引下,我国现行宪法,又通过了《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125条、134条等共六条涉及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然而这些权利最终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具体落实和具体化。众所周知,宪法是法中之法,对其他部门法起指引和规范作用。在我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仅仅指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主要侦查权。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侦查权主要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这基本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反比例的,即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如果侦查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通观我国《宪法》第4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等到都江堰市表明了我国宪法对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作出的努力。因此,与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就是以程序来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最终达到位公安侦查权现人权保障的平衡。
二、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
公安侦查工作,特别是刑侦、治安、禁毒、派出所等一线部门的刑讯逼供还一定比例存在,是一直困扰刑事侦查工作的一个顽症。最高检、公安部一直在加大对其整治力度,虽然有减少的趋势,但仍是一个长期常抓不懈的问题。
(二)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公安侦查机关涉及的案件广并且十分复杂,加上我国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山区地方多,公安侦查办案难度加大,交通不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对于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于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不符合延长拘留条件的,仍延长至一至四日是,甚至延长至三十日等。另外,在侦查期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8条的规定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有些公安机关没有“另有罪行”的情况,以此为理由,延长羁押期限。
(三)消极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权
虽然修正后的96《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介入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然而自诉讼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普遍还是持拒绝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意识,认为律师介入会干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不依法取保候审和没收保证金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取保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从立法主旨上,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两种方式的取保效力是相同的,但在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适用“人保”,这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趋动。并且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也不考虑被取保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认罪态度等,是看被取保人的迫切民心情而乱收取,常常造成相同案件甚至同案收取的保证金悬殊过大。另外,在保证金的收取上几乎是没有退还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只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时,所交的保证金是要退还给保证人的。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借被保证人路途遥远、生病等不能“随传随到”而予以没收。
(五)滥用搜查、扣押等到强制措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等强制措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我们的侦查人员违法搜查、扣押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无见证人实施搜查,一名侦查员进行搜查等。在搜查中,侦查员不严格遵守纪律,随意破坏物品甚至于拿走物品。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违法扣押、查封等,虽然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对侦查员违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三、改进公安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将国际人权保障原则上升到我国宪法的高度
我国宪法虽然对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权利不具体,用语模糊,而且对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形也难以得到救济。笔者认为,应当将涉及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如无罪推定、辩护权等,在宪法的指引下,进行完善。建立对公安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撤销立案等。
(二)加强对公安侦查部门的监督
对于公安侦查部门,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公安侦查部门的证据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落实检察机关的宪法监督权。同时也应加强公安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法乱纪的侦查人员及时查处,绝不手软。
(三)提高公安侦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经验表明,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其他素质对其具体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公安机关的门槛相对于检察院、法院而言要低得多,并且在公安机关内部也没有将刑事侦查人员作为高于其他警种来看待,反而将没有人际关系的民警安排在刑侦部门,因为刑事侦查部门比起其他部门来说要辛苦得多。这样自然明显降低侦查人员的素质。因此,希望公安机关的领导注重刑侦人员的选拔,将业务精、办案强的民警安排到刑侦部门,合理整合警力,从而使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樊学勇著《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 杨宇冠著《人权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张新枫主编《刑事侦查教材》,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关键词:侦查权人权保障问题
一、人权保障概述
何为“人权”?简言之,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有三层含义,即法律上的权利;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保障人权、捍卫人权之类的呼声自从近代以来就一直未停歇过,而且越益越烈。在现代社会中,人权问题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文明的重要尺度。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抨击我国的人权问题。对此,我国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四)》明确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进宪法,这是我国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规范的指引下,我国现行宪法,又通过了《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125条、134条等共六条涉及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然而这些权利最终是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具体落实和具体化。众所周知,宪法是法中之法,对其他部门法起指引和规范作用。在我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仅仅指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主要侦查权。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侦查权主要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这基本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反比例的,即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如果侦查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通观我国《宪法》第4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等到都江堰市表明了我国宪法对制约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作出的努力。因此,与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就是以程序来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最终达到位公安侦查权现人权保障的平衡。
二、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还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
公安侦查工作,特别是刑侦、治安、禁毒、派出所等一线部门的刑讯逼供还一定比例存在,是一直困扰刑事侦查工作的一个顽症。最高检、公安部一直在加大对其整治力度,虽然有减少的趋势,但仍是一个长期常抓不懈的问题。
(二)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公安侦查机关涉及的案件广并且十分复杂,加上我国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山区地方多,公安侦查办案难度加大,交通不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对于应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由于不能在法定时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不符合延长拘留条件的,仍延长至一至四日是,甚至延长至三十日等。另外,在侦查期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8条的规定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有些公安机关没有“另有罪行”的情况,以此为理由,延长羁押期限。
(三)消极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权
虽然修正后的96《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介入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然而自诉讼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普遍还是持拒绝态度。其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意识,认为律师介入会干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不依法取保候审和没收保证金
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取保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从立法主旨上,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两种方式的取保效力是相同的,但在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适用“人保”,这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趋动。并且对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也不考虑被取保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经济状况、认罪态度等,是看被取保人的迫切民心情而乱收取,常常造成相同案件甚至同案收取的保证金悬殊过大。另外,在保证金的收取上几乎是没有退还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只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时,所交的保证金是要退还给保证人的。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借被保证人路途遥远、生病等不能“随传随到”而予以没收。
(五)滥用搜查、扣押等到强制措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等强制措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我们的侦查人员违法搜查、扣押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无见证人实施搜查,一名侦查员进行搜查等。在搜查中,侦查员不严格遵守纪律,随意破坏物品甚至于拿走物品。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违法扣押、查封等,虽然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对侦查员违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三、改进公安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将国际人权保障原则上升到我国宪法的高度
我国宪法虽然对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权利不具体,用语模糊,而且对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形也难以得到救济。笔者认为,应当将涉及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人权如无罪推定、辩护权等,在宪法的指引下,进行完善。建立对公安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撤销立案等。
(二)加强对公安侦查部门的监督
对于公安侦查部门,必须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公安侦查部门的证据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落实检察机关的宪法监督权。同时也应加强公安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违法乱纪的侦查人员及时查处,绝不手软。
(三)提高公安侦查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经验表明,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其他素质对其具体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公安机关的门槛相对于检察院、法院而言要低得多,并且在公安机关内部也没有将刑事侦查人员作为高于其他警种来看待,反而将没有人际关系的民警安排在刑侦部门,因为刑事侦查部门比起其他部门来说要辛苦得多。这样自然明显降低侦查人员的素质。因此,希望公安机关的领导注重刑侦人员的选拔,将业务精、办案强的民警安排到刑侦部门,合理整合警力,从而使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樊学勇著《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孙长永主编《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 杨宇冠著《人权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 张新枫主编《刑事侦查教材》,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