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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到1985年一直通行的制度,提起刑事诉讼的主要责任是由警察承担,尽管检察官、公共机构、政府部门、国营企业、国内税收部门、海关与货物税务部门,都在提起刑事诉讼上发挥着作用。大多数警察局都设有起诉律师,但是他们通常在警察局长的领导下工作。这种状况不断受到多方指责,例如1970年的司法报告就曾指出现存制度的许多明显或潜在的缺点。调查委员会 1981年刑事诉讼调查委员会提议,应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独立的刑事检察系统。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