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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4—201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生产条件审查》2.5.5条规定:“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建立适宜的整机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执行。应保存检验记录,”此条款为关键条款,即不满足此条款要求,则生产条件审查不通过。此条款关键点在于正确识别企业是否在保证整机出厂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特点”并“建立适宜的”整机“出厂检验制度”,而且按照制度“有效执行”。没有建立整机出厂检验制度或制度不适宜或没有有效执行都是不符合本条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