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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在很多国家已经被普遍采用。作为一种公司治理和监控机制,自2001年被引人我国后。就一直成为我国公司制度改革讨论的焦点。它对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独立董事的起源发展出发,探讨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87-02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首创于美国。在英美的公司法中并无董事与监事的“权力分立”制度,而完全由董事会主掌了公司的一切资源。在此种背景下,为避免董事滥用其权限,亦即基于有效监督董事及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需求,遂逐渐发展出独立董事制度,通过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以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状况。
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日渐明显的弊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这一制度的运行效果却差强人意,因此,借鉴国外成熟而完善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完善,实属当务之急。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6年12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在上海举行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透露,截至2005年底,国内1377家上市公司已全部配备了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有3名。独立董事总数达4640人次,93.3%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在会上,来自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的结果显示,2005年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达到应到会议总数的91%。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日常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当前我国各家上市公司基本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架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专业化运作、强化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在议事和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渐显现。
但同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初衷尚存在不少差距。从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来看,顾问作用较为突出,监督作用尚不明显。从其所发表的意见来看,形式主义较为严重,通常是公司先拟定意见,然后由独立董事签字,“花瓶董事”的特征十分突出。具体来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独立董事,意在发挥独立董事的客观和独立,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的选择难以真正摆脱大股东的影响。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而董事会又是由大股东控制的。因此,由大股东提名这种机制注定了独董只可能起到“花瓶”的作用。在一份中国独董的调查报告中,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则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其结果必然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这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目标是相矛盾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那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
2、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存在障碍
随着社会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也越来越需要专业技能。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对公司及其业务要有相当深度的了解,研究分析问题的视角要有广度,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要积极参与和投入,以及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另外还要精通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和公司运营,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及其他专业技术,而据上海证券报《中国独董生存现状》的调查显示,有43.5%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这一结果反映。目前国内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存在障碍。
3、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清
有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为了顺应潮流,或应付上面的要求,结果是岗位设置了,作用却没有发挥。有的上市公司不顾公司的实际情况,追捧那些炙手可热的大名人、大专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裨益不大。还有的上市公司把独立董事当成人情相送,出现了所谓的“人情董事”。由于聘请独立董事是现任董事会决策的,没有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一般独立董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也就是提出一些意见,不愿得罪大股东,因此董事会大多是第一大股东说了算。同时,一些独立董事自己也不是很清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认为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还是把自己当成顾问来看待。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规范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从提名和表决两个环节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完善,主要是从竞业禁止和从业资格两方面进行细化。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董事会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是独立董事成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必然能保证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个方式,就是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可从1%降到0.8%或更低。
此外,我国立法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实质就是由大股东选出的,因此可以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
2、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
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可能是解决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最有效途径。独立董事只有职业化,才能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而且,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和考核的独立董事不仅更具权威性,还能凭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验,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者可先吸收为协会会员,再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推荐,上市公司可以公布候选人情况,并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选举通过后,正式聘请为独立董事。
在独立董事职业化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需要领取报酬已毋须质疑。独立董事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公平、合理的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级别,并可按级别制定差额薪酬标准,上市公司只能根据独立董事的级别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能再给其额外的利益。获得高级别的认定和相应的高薪就是对优秀独立董事的嘉奖,而那些没有尽职的独立董事。不仅不能获得报酬。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促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其职。
3、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上市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定期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和报告,加大独立董事对公司活动的参与度。此外,我们还可通过法律的形式让上市公司从以下四个方面为独立董事决策提供支持服务:一是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索取有关信息,最高经营者必须予以支持;二是独立董事可以接触公司高层经营者或其他雇员,以便了解情况;三是独立董事可以咨询相关外部专家的意见,由公司承担其费用;四是允许非董事的经理列席会谈,便于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或质询。有了良好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增加公司效益。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87-02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独立董事又称非执行董事或非经营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首创于美国。在英美的公司法中并无董事与监事的“权力分立”制度,而完全由董事会主掌了公司的一切资源。在此种背景下,为避免董事滥用其权限,亦即基于有效监督董事及公司管理层行为的需求,遂逐渐发展出独立董事制度,通过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以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及发展状况。
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存在的日渐明显的弊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这一制度的运行效果却差强人意,因此,借鉴国外成熟而完善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完善,实属当务之急。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6年12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在上海举行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上透露,截至2005年底,国内1377家上市公司已全部配备了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有3名。独立董事总数达4640人次,93.3%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在会上,来自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效果调查”的结果显示,2005年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达到应到会议总数的91%。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日常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当前我国各家上市公司基本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架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专业化运作、强化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在议事和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渐显现。
但同时,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初衷尚存在不少差距。从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来看,顾问作用较为突出,监督作用尚不明显。从其所发表的意见来看,形式主义较为严重,通常是公司先拟定意见,然后由独立董事签字,“花瓶董事”的特征十分突出。具体来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独立董事,意在发挥独立董事的客观和独立,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的选择难以真正摆脱大股东的影响。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而董事会又是由大股东控制的。因此,由大股东提名这种机制注定了独董只可能起到“花瓶”的作用。在一份中国独董的调查报告中,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则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其结果必然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这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目标是相矛盾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那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
2、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存在障碍
随着社会的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也越来越需要专业技能。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对公司及其业务要有相当深度的了解,研究分析问题的视角要有广度,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要积极参与和投入,以及不受任何从属关系束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另外还要精通上市公司的财务运作和公司运营,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及其他专业技术,而据上海证券报《中国独董生存现状》的调查显示,有43.5%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这一结果反映。目前国内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存在障碍。
3、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清
有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为了顺应潮流,或应付上面的要求,结果是岗位设置了,作用却没有发挥。有的上市公司不顾公司的实际情况,追捧那些炙手可热的大名人、大专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裨益不大。还有的上市公司把独立董事当成人情相送,出现了所谓的“人情董事”。由于聘请独立董事是现任董事会决策的,没有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一般独立董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也就是提出一些意见,不愿得罪大股东,因此董事会大多是第一大股东说了算。同时,一些独立董事自己也不是很清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认为主要是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建议,还是把自己当成顾问来看待。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规范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从提名和表决两个环节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完善,主要是从竞业禁止和从业资格两方面进行细化。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董事会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是独立董事成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必然能保证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个方式,就是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可从1%降到0.8%或更低。
此外,我国立法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实质就是由大股东选出的,因此可以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
2、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
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可能是解决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最有效途径。独立董事只有职业化,才能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而且,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培训和考核的独立董事不仅更具权威性,还能凭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验,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符合条件者可先吸收为协会会员,再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推荐,上市公司可以公布候选人情况,并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选举通过后,正式聘请为独立董事。
在独立董事职业化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需要领取报酬已毋须质疑。独立董事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公平、合理的独立董事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级别,并可按级别制定差额薪酬标准,上市公司只能根据独立董事的级别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能再给其额外的利益。获得高级别的认定和相应的高薪就是对优秀独立董事的嘉奖,而那些没有尽职的独立董事。不仅不能获得报酬。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促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其职。
3、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上市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定期提供公司的有关资料和报告,加大独立董事对公司活动的参与度。此外,我们还可通过法律的形式让上市公司从以下四个方面为独立董事决策提供支持服务:一是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索取有关信息,最高经营者必须予以支持;二是独立董事可以接触公司高层经营者或其他雇员,以便了解情况;三是独立董事可以咨询相关外部专家的意见,由公司承担其费用;四是允许非董事的经理列席会谈,便于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或质询。有了良好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而增加公司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