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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招募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等;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这些规定都对债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具体地说要受到债券付息日、普通股除权日和转换日的具体时间制约。由于债券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