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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活跃于中国城乡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组织、无地位的尴尬境遇即将得到扭转。2006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一个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成员的数量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近年,各地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