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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第45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一种实质性的、独立的权力,也就是说,中央人民政府将独立决定是否对普选的当选人予以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拥有这一酌情权,而不是必须作出任命。只有对於任命权的宪制基础和性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准确地把握行使这一权力的标准,最终保证任命决定能够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