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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非投资收益。本文分析了现行处理方法的处理依据,认为当前的做法其前提是对短期投资的界定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企业利用短期投资界定进行利润调节提供了制度上的合法性,提出了对投资的分类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分为积极投资与消极投资,将短期投资与非控制、非重大影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进行核算,即短期投资现金股利分别不同情况作为投资成本收回或投资收益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