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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指当事人在自身疾病临床诊断已明确的情况下,认为此疾病的病因与职业接触有关,经与所在企业交涉未果,继而诉诸法律、请求法庭判决的事件。日前,我们受某法院委托,对1例职业损害诉讼事件进行了病因甄别诊断,由此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引发了关于作为诊断依据的证明材料法律效力的思考。1 法院提供的案卷材料1.1 双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性,34岁,系被告雇佣的农民工。自1994年4月起一直从事轿车门底漆、面漆的电泳作业,无就业前体检记录。于1999年3月自感疲乏无力周身不适,随即就诊于市立某综合医院并被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