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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申诉人陈某来到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向该院民行处赠送锦旗,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其申诉的两个案件,化解其历经十年的诉讼维权之路表示感谢。
2004年2月底,陈某因对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和不返还其缴纳的股金不满,提起仲裁申请。东宇公司不服仲裁申请诉至法院。而后,申诉人陈某因不服法院判决结果,于是在2010年1月27日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受理该这两起案件后,经仔细审查后认为该两案符合抗诉条件:在劳动争议案中,陈某接受原单位负责人李某分给20000元赃款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陈某收受20000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东宇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即《职工劳动纪律奖励制度》中乙款第2项“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不足。
在股东权益案中,陈某有两个诉请,第一个诉请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东宇公司2004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追究陈继红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决定》,这属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应当驳回起诉;第二个诉请是判令东宇公司在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一个月内返还其交纳的股金4486元,这不属于劳动争议。这两个诉请是不同性质的两个诉请,法院不能以陈某两个诉请相关联为由,驳回其起诉。对股金需要返还双方均无异议,东宇公司对陈某造成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如东宇公司无法举证,法院应当确认东宇公司有返还陈某股金的义务。
在案件事实查明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这两起案件依法提请抗诉,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法院撤销原判,再审后促成双方就劳动争议案达成和解,同意从2004年3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东宇公司按规定为陈某补缴社会保险各项费用至2011年9月止,同时,东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继红人民币75000元,在优先扣除陈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之后,2个月内付清余款给陈某;股东权益案中法院改判东宇公司返还陈继红股金4486元。至此,这两起案件在检法两院的大力配合下公正结案,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2月底,陈某因对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和不返还其缴纳的股金不满,提起仲裁申请。东宇公司不服仲裁申请诉至法院。而后,申诉人陈某因不服法院判决结果,于是在2010年1月27日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受理该这两起案件后,经仔细审查后认为该两案符合抗诉条件:在劳动争议案中,陈某接受原单位负责人李某分给20000元赃款并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陈某收受20000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东宇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即《职工劳动纪律奖励制度》中乙款第2项“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不足。
在股东权益案中,陈某有两个诉请,第一个诉请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东宇公司2004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追究陈继红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决定》,这属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应当驳回起诉;第二个诉请是判令东宇公司在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一个月内返还其交纳的股金4486元,这不属于劳动争议。这两个诉请是不同性质的两个诉请,法院不能以陈某两个诉请相关联为由,驳回其起诉。对股金需要返还双方均无异议,东宇公司对陈某造成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如东宇公司无法举证,法院应当确认东宇公司有返还陈某股金的义务。
在案件事实查明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这两起案件依法提请抗诉,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法院撤销原判,再审后促成双方就劳动争议案达成和解,同意从2004年3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东宇公司按规定为陈某补缴社会保险各项费用至2011年9月止,同时,东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继红人民币75000元,在优先扣除陈某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之后,2个月内付清余款给陈某;股东权益案中法院改判东宇公司返还陈继红股金4486元。至此,这两起案件在检法两院的大力配合下公正结案,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