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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强化资源环境成本以及资源再生成本的补偿反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资源税收政策分析了其背景及意义,介绍了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税收政策,并就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税收政策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资源税收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4. 053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4- 0083- 021相关概述
资源的价值在传统的意义上仅仅指的是资源的开采成本,但是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大背景下,资源的价值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既包含了传统的开采成本,但同时更为强调相应的环境成本以及资源再生成本的补偿反映机制。对于这一反映机制,资源税收政策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将资源的代内代际成本实现内部化处理。并且相比较于矿产权的出售、行政收费以及相应的政府补贴管理手段及方式,资源税收政策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中性以及法定性特点,在实际的操作和管理中更加具有优势。
作为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资源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有效参与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和形成过程,对资源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全面反映,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有效控制过度消耗资源的情况,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使用效率以及复采的深度,有效推动我国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税收政策关系分析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是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能够有效满足当代人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不会对后代人的资源需求产生威胁,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规范的内容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类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的有效衡量,可以按照事物的价值属性来进行判断。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价值通过对价格的构成影响来有效调节竞争机制中的供求平衡,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与此同时,依据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对于资源的有偿使用,应当正确评价资源的价值,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资源税收政策指的是为了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原始开采行为进行规范或者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消费使用进行调整的各项税收政策的总称。具体来讲,资源税收政策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单行立法进行开征的资源税费,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使用费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另外还有其他的有助于合理资源利用及保护的流转税中的各种单行条例等。
可持续发展概念下的资源价值在构成上不仅包括了资源的开采成本,同时更多的是对资源环境成本已与资源的可再生成本反应补偿的强调。在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政府采用税收的途径及方式及时内部化相关的代内代际公平,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政府、社会以及市场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机制以反映和体现资源价值相应市场中的市场供需、市场参与以及政府调控的相互作用机制,在众多的途径和方式中,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有效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具有很大的优势。
3我国资源税收政策实践分析
资源税费以及相关的能够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及合理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形成了我国的资源税收政策管理体系。在这其中,不管是将资源税作为主体的国家强力实施的税收政策,还是依靠行政手段为减少资源过度开发开征的相关费用,其约束及调整的对象都是国家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所体现的都是国家税收政策在筹集财政资金基础上的国家宏观经济服务功能,目标都是为了推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
我国资源税课税对象是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以及盐业生产单位的矿产品开采销售数量或者自用的数量,是一种从量计征的浮动税,依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条件差异确定具体的税额,在税目设置上分为天然气、煤炭、原油、黑金属矿原矿、盐、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其他的非金属矿原矿等,税目之下还有相应的子税目,按照课税对象数额来确定计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区使用费则指的是对资源受益者所收取的代价,是国家基于某种服务的提供或者某种作用权力的准许而获得的相应补偿。这类费用的征收主体一般都是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部门,收费相对比于税收的稳定性来讲,灵活性更强一些。为了有效维护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及保护,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相应海域范围之内按照销售收入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人进行费用征收,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有利于保护及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除了上述的较为明确地针对资源征收的税费之外,国家对于资源的调节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其他流转税单行条例进行有效反映和体现,这些单行条例跟前面的税费一道组成了完整的资源税收管理体系。如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除了保留天然气以及石油原有的17%征税标准之外,也将非金属矿以及金属矿、煤炭、盐的增值税的税率从之前的13%变更为17%。在新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中,取消原有的养路费,而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油价中进行提取,以此来实现资源补偿。不仅如此,为了有效管控资源消耗,逐步取消对于企业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将钢材出口退税率从原先的13%降低为11%,而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动力煤也从原先的11%出口退税率降低为8%。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立玮.我国资源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安仲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资源税[J].宏观经济研究,2010(4).
[3]张洁,蔡报纯.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9(7).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资源税收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4. 053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4- 0083- 021相关概述
资源的价值在传统的意义上仅仅指的是资源的开采成本,但是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大背景下,资源的价值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既包含了传统的开采成本,但同时更为强调相应的环境成本以及资源再生成本的补偿反映机制。对于这一反映机制,资源税收政策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将资源的代内代际成本实现内部化处理。并且相比较于矿产权的出售、行政收费以及相应的政府补贴管理手段及方式,资源税收政策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中性以及法定性特点,在实际的操作和管理中更加具有优势。
作为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资源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有效参与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和形成过程,对资源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全面反映,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有效控制过度消耗资源的情况,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使用效率以及复采的深度,有效推动我国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税收政策关系分析
可持续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是指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能够有效满足当代人的资源需求,同时也不会对后代人的资源需求产生威胁,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规范的内容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类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的有效衡量,可以按照事物的价值属性来进行判断。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价值通过对价格的构成影响来有效调节竞争机制中的供求平衡,避免资源的过度浪费。与此同时,依据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对于资源的有偿使用,应当正确评价资源的价值,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资源税收政策指的是为了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原始开采行为进行规范或者间接性地对自然资源的消费使用进行调整的各项税收政策的总称。具体来讲,资源税收政策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单行立法进行开征的资源税费,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使用费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另外还有其他的有助于合理资源利用及保护的流转税中的各种单行条例等。
可持续发展概念下的资源价值在构成上不仅包括了资源的开采成本,同时更多的是对资源环境成本已与资源的可再生成本反应补偿的强调。在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政府采用税收的途径及方式及时内部化相关的代内代际公平,有效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政府、社会以及市场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统一机制以反映和体现资源价值相应市场中的市场供需、市场参与以及政府调控的相互作用机制,在众多的途径和方式中,税收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有效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具有很大的优势。
3我国资源税收政策实践分析
资源税费以及相关的能够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及合理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形成了我国的资源税收政策管理体系。在这其中,不管是将资源税作为主体的国家强力实施的税收政策,还是依靠行政手段为减少资源过度开发开征的相关费用,其约束及调整的对象都是国家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所体现的都是国家税收政策在筹集财政资金基础上的国家宏观经济服务功能,目标都是为了推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
我国资源税课税对象是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以及盐业生产单位的矿产品开采销售数量或者自用的数量,是一种从量计征的浮动税,依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条件差异确定具体的税额,在税目设置上分为天然气、煤炭、原油、黑金属矿原矿、盐、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其他的非金属矿原矿等,税目之下还有相应的子税目,按照课税对象数额来确定计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区使用费则指的是对资源受益者所收取的代价,是国家基于某种服务的提供或者某种作用权力的准许而获得的相应补偿。这类费用的征收主体一般都是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部门,收费相对比于税收的稳定性来讲,灵活性更强一些。为了有效维护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及保护,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相应海域范围之内按照销售收入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人进行费用征收,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有利于保护及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除了上述的较为明确地针对资源征收的税费之外,国家对于资源的调节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其他流转税单行条例进行有效反映和体现,这些单行条例跟前面的税费一道组成了完整的资源税收管理体系。如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除了保留天然气以及石油原有的17%征税标准之外,也将非金属矿以及金属矿、煤炭、盐的增值税的税率从之前的13%变更为17%。在新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中,取消原有的养路费,而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油价中进行提取,以此来实现资源补偿。不仅如此,为了有效管控资源消耗,逐步取消对于企业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将钢材出口退税率从原先的13%降低为11%,而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动力煤也从原先的11%出口退税率降低为8%。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立玮.我国资源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安仲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资源税[J].宏观经济研究,2010(4).
[3]张洁,蔡报纯.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