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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主体,在实践中显示出了强大的活力和蓬勃的生机。本文通过阐述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人民公社时期以及村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来说明村民自治制度在经济上具有比较优势。
一、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经济分析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民流掌握。①传统中国事实上就存在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治领域,以国家权威为中心。另一个则是以乡村中地方权威构成,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所谓地方权威是对于一个地方社区人民的领导权力,具有局域性。这样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双层的权力结构,即国家―地方权威的双重权力结构。在传统中国的治理上由此形成两个极端,一级是纵向的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实行中央的绝对统治;一级是横向的实际统治乡村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的地方权威手中。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制度的经济分析
1958年我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特点是“政社合一”、“一大二公”,即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他一方面承担着原来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起着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同时公社将农业社和社员的财产无代价地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人民公社这种体制在延续二十多年的时期中,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农业生产、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人民公社还将农村的“五保户”、烈军属及老弱病残等农村弱势群体实行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从1958年到1982年间,我国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5400多亿资金,年均210亿,为国家工业化完成原始化积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②然而,人民公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负面影响。这一时期村庄的组织基本上是由国家“嵌入”的,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种控制表现出较强的“全能主义政治”倾向。“国家的政权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它最初是出于两种需要:一是巩固新生政权;二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提取能力。它直接导致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不均衡,形成了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二元结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必然是暂时的、无法持久的。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经济分析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本村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其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其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政府需要承担经济上与政治上两方面的成本。
较之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成本而言,其收益更为显著。从经济上看,直接降低了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成本。民主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为了平等地参与决策,人们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决定取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直接民主的先锋,显然适应了这个要求。一是从民主选举方面来看,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进行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往往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因为一个村的地域面积较小,再加上农村特定的社会传统,人们之间彼此熟悉程度较高,因而村民们可以在足够了解的基础上作出于己有利的明智判断。同时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规则、制度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即使有些农民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也能掌握基本的选举技能。二是在民主决策方面,由于村中的重大公共事务一般都与村民的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再加上村民们的身临其境,所以村民们对所要作出的决策的内容非常了解,而不会出现决策信息不畅或不理解决策内容的现象,所以村民们不但愿意而且能够合理地作出自己的决策。三是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来看,同样由于管理对象和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以及彼此之间的熟悉程度较高,所以管理与监督起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信息收集,从而降低了管理与监督的难度和成本。
村民自治制度在政治上的收益包括,第一, 推动村委会成员素质的优化。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赋予了村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其次,促进农村民主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与技巧大幅度提高。最后,推进党和国家民主化进程。培养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可以为范围更广的政治参与积累经验。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相对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治理方式具有经济上的比较优势。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和普及,其必将对我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王先明,《近代绅士》,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②数据主要来源于程潄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
[3]赵全军,张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必然性的经济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2(1).
(作者简介:余万鹏(1984-),男,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政府经济学;刘黎(1984-),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07级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一、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经济分析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民流掌握。①传统中国事实上就存在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治领域,以国家权威为中心。另一个则是以乡村中地方权威构成,承担着实际的管辖权力。所谓地方权威是对于一个地方社区人民的领导权力,具有局域性。这样传统中国社会是一种双层的权力结构,即国家―地方权威的双重权力结构。在传统中国的治理上由此形成两个极端,一级是纵向的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实行中央的绝对统治;一级是横向的实际统治乡村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的地方权威手中。由于小农经济是彼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它分散于地域辽阔的农业村落,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较为独立和封闭,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从未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制度的经济分析
1958年我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特点是“政社合一”、“一大二公”,即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他一方面承担着原来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起着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同时公社将农业社和社员的财产无代价地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人民公社这种体制在延续二十多年的时期中,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农业生产、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人民公社还将农村的“五保户”、烈军属及老弱病残等农村弱势群体实行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从1958年到1982年间,我国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5400多亿资金,年均210亿,为国家工业化完成原始化积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②然而,人民公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负面影响。这一时期村庄的组织基本上是由国家“嵌入”的,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中,这种控制表现出较强的“全能主义政治”倾向。“国家的政权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它最初是出于两种需要:一是巩固新生政权;二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提取能力。它直接导致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不均衡,形成了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二元结构。因此人民公社体制必然是暂时的、无法持久的。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经济分析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本村村民通过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其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其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政府需要承担经济上与政治上两方面的成本。
较之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成本而言,其收益更为显著。从经济上看,直接降低了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成本。民主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制度,为了平等地参与决策,人们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决定取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直接民主的先锋,显然适应了这个要求。一是从民主选举方面来看,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进行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往往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因为一个村的地域面积较小,再加上农村特定的社会传统,人们之间彼此熟悉程度较高,因而村民们可以在足够了解的基础上作出于己有利的明智判断。同时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规则、制度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即使有些农民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也能掌握基本的选举技能。二是在民主决策方面,由于村中的重大公共事务一般都与村民的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再加上村民们的身临其境,所以村民们对所要作出的决策的内容非常了解,而不会出现决策信息不畅或不理解决策内容的现象,所以村民们不但愿意而且能够合理地作出自己的决策。三是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来看,同样由于管理对象和监督对象的特定性以及彼此之间的熟悉程度较高,所以管理与监督起来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信息收集,从而降低了管理与监督的难度和成本。
村民自治制度在政治上的收益包括,第一, 推动村委会成员素质的优化。当前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赋予了村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其次,促进农村民主型政治文化的形成,参与公共管理的能力与技巧大幅度提高。最后,推进党和国家民主化进程。培养基层的公民自治组织,可以为范围更广的政治参与积累经验。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相对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治理方式具有经济上的比较优势。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和普及,其必将对我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王先明,《近代绅士》,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②数据主要来源于程潄兰.中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2).
[3]赵全军,张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必然性的经济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2002(1).
(作者简介:余万鹏(1984-),男,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政府经济学;刘黎(1984-),男,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07级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