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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主张的宪政模式论将WTO治理结构与国家政体进行理论上的比拟,倾向于将其塑造成宪政体制。宪政模式论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WTO立法体制及争端解决机制(DSM)性质的理解。WTO立法体制的核心功能是协调,现有实践表明它是一个多边体制;同时,其争端解决机制地位从属于立法,在实证层次,WTO治理结构并不支持DSM的司法性质,DSM不可能构成宪政体制应有的司法之维;因此,虽然wT0某些法律功能具有内国宪法的特征,但总体上其治理结构的性质还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宪政体系,宪政论的制衡模式观点难以在WT0的实践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