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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后段的规定,他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国家赔偿责任,而是民法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不是物件责任,而是行为责任。该行为责任是道路管理者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违反第三人介入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