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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并进行登记的宫观,可接收信奉道教的弟子(居士)。第二条:道教宫观收俗徒、居士,必须经客堂领报监院或方丈同意,并根据师承授于道号、三代宗派及戒律条规,也可由住持指派某一道长或由造诣相当的老道长接收。第三条:要到宫观信奉道教者,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应是具足正信,志心学道的男女信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