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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秋季起,民办高中必须达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3月9日,省教育厅下发《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从2009年秋季起停止招生或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