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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行为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商誉确认和计量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特点。但不管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都规定外购商誉等于购买价格超过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而对企业的自创商誉不予确认。本文通过探讨,指出自创商誉应与外购商誉可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在附注中进行披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