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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们关注它,大多是因为这部条例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实际上,对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确认只是这部《条例》的登记事项之一,对土地、林木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也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条例》的出台,方便了人们办理登记,减少了权属纠纷,给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法律对人们合法权利的尊重。
多“权”合一
《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12月22日刊发《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一文中提到,在我国,“不动产”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机关也五花八门,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历史沿袭,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再加上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从未实现过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则试图打破这种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换一种思路进行全盘整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南方日报》2015年2月28日的文章《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什么》提到,《条例》实施后,意味着将会有一个统一的基础信息平台。过去归国土部、住建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地方管理的不动产权,将打破部门和地域的分割,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此外,不動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不用换领新证,这也意味着,老百姓手里的房产证仍然有效。
《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2月27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了,对你将有什么影响》指出,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原来分散的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检察日报》2015年3月2日发表的《不动产登记,让你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一文称,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就是为百姓关心的土地和房产即不动产物权建立法律根据,这也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要求。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和促进不动产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保障公共资产和人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和促进我国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意义重大。
房产纷扰
人民网2015年2月27日刊文《不动产登记会影响房价吗》指出,影响房价的核心因素是供求关系,不是登不登记房屋产权。当然,宏观经济情况、货币流动性等也是重要因素。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摸清住房的家底,更有利于调控政策的准确性,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趋向健康平稳。
《经济参考报》2015年3月2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及房价下跌无直接关系》称,不动产登记并非为了抑制房价。就像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全国统一身份证那样,中国的每宗不动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也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登记、统一发证、信息全国联网,发达国家都是如此。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加有效地管理不动产,更加有力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对普通民众来说,担心的则是房产税。他们以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为了征收房产税。如此理解,失之偏颇。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可以说,这一立法节奏与进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没有直接和必然关联,也不受其影响。
《广州日记》2015年2月28日刊文《不动产登记建统一信息平台,并非指向房地产调控》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仅可以实现多部门间审批以及申请流程的简化,更重要的是,这为我国未来完善房地产税体系、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长效工作奠定基础。不动产登记并非指向房地产调控,短期影响相对有限。短期来看,由于《条例》执行对象为发生交易、转让或抵押行为的不动产,并未涉及存量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面运行、房地产税体系建立完善前,购房者观望情绪或将加重,投资性购房者大量抛售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反腐工作配合之下,个别城市或局部地区二手房源集中供应从而影响当地房地产市场量价变化。
《证券时报》2015年3月5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很难撇开小产权房》提到,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当前法律,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但是,目前全国小产权房规模巨大。小产权房在降低房价、降低生活成本、促进城市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法绕开处理小产权房的问题。小产权房的处理应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前提,与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任重道远
中国网2015年2月28日刊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应放弃反腐功能》一文指出,《条例》的出台与实施,首先是一种法治保障与鞭策,让不动产登记进入法治轨道。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旨在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因此,实现其制度的本身价值首当其冲,夯实其法治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是“主要矛盾”。不动产登记,可以成为一个“动感”的开端。动起来,制度更能显现活力。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在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形成“组合拳”。关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的机会。鉴于此,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宜放弃反腐的“预留功能”,今天收集到的相关“大数据”,可以为日后的反腐进行“云计算”。 《经济日报》2015年2月27日发表《不动产登记新政策效应还需慢慢看》一文称,不动产登记的出台,会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规范,并会推进房产税的实施,这就会给拥有多套住宅的房主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很多人会出售房产,将房源释放到二手房市场。与此同时,由于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和风险上升,会降低一些投资人的房地产投资热情,不再“囤房”,从而改变市场对供求关系的预期。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未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房价上涨形成压力,将有利于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推出。在惩治腐败呈高压态势的背景下,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承载了“以房反腐”的期待。
凤凰网2015年1月6日的文章《市、县不动产登记遇阻:房产、土地谁是登记核心》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但目前进展并不乐观,市、县一级针对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哪个部门尚存争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国家应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新华网2015年2月26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导致楼市紧张,实施仍存障碍》文章称,《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明晰产权,为房产税的落地铺路,对贪腐也将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实施需要各方配合,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其次,我国大部分不动产分布在农村地区,而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就是说有大量不动产暂时不在登记范围之内,这对于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是一个障碍。另外,除房产外,耕地、林地、海岛等都属于不动产,它们的确权依据不同的法律,如何将它们整合起来形成真正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问题。
链接:国外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加坡:以房查人很清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新加坡的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基本上可以做到让所有人都能查到某一张地契所在地块的详细信息,如房主姓名和国籍,以及这套房屋建好后曾经转手过多少买家、有无相关贷款和按揭等信息。这种信息不仅房屋买卖的委托律师可以查到,房产中介也可以查到。但是如果普通民众要查询某一个人名下拥有多少房产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涉及个人隐私。政府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掌握和了解每一位公民的私人財产情况,以防止个人不正常地拥有多套房产,有效地制止了利用房地产贪污受贿等腐败情况的发生。
日本:交易发达,登记严格。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如要进行土地或相关建筑物的交易时,交易者首先要去中介公司选择目标不动产,然后可以先去登记部门付费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该不动产的性质和边界,还要请专家鉴定目标不动产的价格和税金,最后再去登记部门登记。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不动产只有通过登记才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只有履行登记手续并获得认可后,其拥有的不动产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进行交易、担保、抵押、租借等行为。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果进行上述交易时,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不动产还会被没收。
英国:体系复杂,效果明显。在英国,土地承载的不动产从属于土地,其不动产登记制度实为土地登记制度,对建造的房屋仅在土地权属证书中予以标明,并不颁发专门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相对分散,分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系统、苏格兰系统、北爱尔兰系统。虽然复杂且管理分散,但相对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英国房地产业和总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德国:严谨透明,防止腐败。德国不动产登记由地方法院的不动产登记局掌管,不动产登记簿按土地所有权人设立,一个所有权人一个号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登记后可以出具登记证明(也称房产证)。证明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在德国,房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开的。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与房屋存在法律或者经济方面的合法关系,就可以在不动产登记局查询登记号码、地籍单元、地址和所有人姓名等房屋登记簿的相关信息。
责编/文邦
多“权”合一
《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12月22日刊发《不动产登记“统一”在即》一文中提到,在我国,“不动产”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土地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之分,按照性质分为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和用途又分为农村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机关也五花八门,林业部门发林权证,农业部门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部门发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历史沿袭,不动产登记分散在近10个部门,再加上技术难题、制度缺失等多种原因,不动产登记从未实现过全国联网。由此导致了极为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甚至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同处一地的两个县之间的信息也是闭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则试图打破这种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换一种思路进行全盘整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南方日报》2015年2月28日的文章《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什么》提到,《条例》实施后,意味着将会有一个统一的基础信息平台。过去归国土部、住建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地方管理的不动产权,将打破部门和地域的分割,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此外,不動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不用换领新证,这也意味着,老百姓手里的房产证仍然有效。
《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2月27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了,对你将有什么影响》指出,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原来分散的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检察日报》2015年3月2日发表的《不动产登记,让你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一文称,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就是为百姓关心的土地和房产即不动产物权建立法律根据,这也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要求。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和促进不动产领域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保障公共资产和人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和促进我国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意义重大。
房产纷扰
人民网2015年2月27日刊文《不动产登记会影响房价吗》指出,影响房价的核心因素是供求关系,不是登不登记房屋产权。当然,宏观经济情况、货币流动性等也是重要因素。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摸清住房的家底,更有利于调控政策的准确性,更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趋向健康平稳。
《经济参考报》2015年3月2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及房价下跌无直接关系》称,不动产登记并非为了抑制房价。就像每个中国公民都有一个全国统一身份证那样,中国的每宗不动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也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登记、统一发证、信息全国联网,发达国家都是如此。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加有效地管理不动产,更加有力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对普通民众来说,担心的则是房产税。他们以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为了征收房产税。如此理解,失之偏颇。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可以说,这一立法节奏与进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没有直接和必然关联,也不受其影响。
《广州日记》2015年2月28日刊文《不动产登记建统一信息平台,并非指向房地产调控》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不仅可以实现多部门间审批以及申请流程的简化,更重要的是,这为我国未来完善房地产税体系、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长效工作奠定基础。不动产登记并非指向房地产调控,短期影响相对有限。短期来看,由于《条例》执行对象为发生交易、转让或抵押行为的不动产,并未涉及存量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面运行、房地产税体系建立完善前,购房者观望情绪或将加重,投资性购房者大量抛售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反腐工作配合之下,个别城市或局部地区二手房源集中供应从而影响当地房地产市场量价变化。
《证券时报》2015年3月5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很难撇开小产权房》提到,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当前法律,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但是,目前全国小产权房规模巨大。小产权房在降低房价、降低生活成本、促进城市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法绕开处理小产权房的问题。小产权房的处理应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前提,与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任重道远
中国网2015年2月28日刊发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应放弃反腐功能》一文指出,《条例》的出台与实施,首先是一种法治保障与鞭策,让不动产登记进入法治轨道。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旨在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因此,实现其制度的本身价值首当其冲,夯实其法治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是“主要矛盾”。不动产登记,可以成为一个“动感”的开端。动起来,制度更能显现活力。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在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形成“组合拳”。关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的机会。鉴于此,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宜放弃反腐的“预留功能”,今天收集到的相关“大数据”,可以为日后的反腐进行“云计算”。 《经济日报》2015年2月27日发表《不动产登记新政策效应还需慢慢看》一文称,不动产登记的出台,会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规范,并会推进房产税的实施,这就会给拥有多套住宅的房主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很多人会出售房产,将房源释放到二手房市场。与此同时,由于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和风险上升,会降低一些投资人的房地产投资热情,不再“囤房”,从而改变市场对供求关系的预期。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未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房价上涨形成压力,将有利于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推出。在惩治腐败呈高压态势的背景下,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承载了“以房反腐”的期待。
凤凰网2015年1月6日的文章《市、县不动产登记遇阻:房产、土地谁是登记核心》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但目前进展并不乐观,市、县一级针对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哪个部门尚存争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国家应加强对地方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的联合监督指导,明确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加快推进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顺畅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下对口一致。
新华网2015年2月26日的文章《不动产登记导致楼市紧张,实施仍存障碍》文章称,《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明晰产权,为房产税的落地铺路,对贪腐也将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首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真正实施需要各方配合,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其次,我国大部分不动产分布在农村地区,而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就是说有大量不动产暂时不在登记范围之内,这对于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是一个障碍。另外,除房产外,耕地、林地、海岛等都属于不动产,它们的确权依据不同的法律,如何将它们整合起来形成真正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问题。
链接:国外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加坡:以房查人很清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新加坡的不动产电子登记系统基本上可以做到让所有人都能查到某一张地契所在地块的详细信息,如房主姓名和国籍,以及这套房屋建好后曾经转手过多少买家、有无相关贷款和按揭等信息。这种信息不仅房屋买卖的委托律师可以查到,房产中介也可以查到。但是如果普通民众要查询某一个人名下拥有多少房产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涉及个人隐私。政府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掌握和了解每一位公民的私人財产情况,以防止个人不正常地拥有多套房产,有效地制止了利用房地产贪污受贿等腐败情况的发生。
日本:交易发达,登记严格。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如要进行土地或相关建筑物的交易时,交易者首先要去中介公司选择目标不动产,然后可以先去登记部门付费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该不动产的性质和边界,还要请专家鉴定目标不动产的价格和税金,最后再去登记部门登记。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不动产只有通过登记才能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只有履行登记手续并获得认可后,其拥有的不动产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进行交易、担保、抵押、租借等行为。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果进行上述交易时,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不动产还会被没收。
英国:体系复杂,效果明显。在英国,土地承载的不动产从属于土地,其不动产登记制度实为土地登记制度,对建造的房屋仅在土地权属证书中予以标明,并不颁发专门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相对分散,分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系统、苏格兰系统、北爱尔兰系统。虽然复杂且管理分散,但相对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英国房地产业和总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德国:严谨透明,防止腐败。德国不动产登记由地方法院的不动产登记局掌管,不动产登记簿按土地所有权人设立,一个所有权人一个号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登记后可以出具登记证明(也称房产证)。证明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在德国,房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开的。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与房屋存在法律或者经济方面的合法关系,就可以在不动产登记局查询登记号码、地籍单元、地址和所有人姓名等房屋登记簿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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