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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费省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