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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江苏省滨海市国土资源局制作了《强制搬迁决定书》,内容为:经滨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对赵某某等3户实施强制搬迁。该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于同日向赵某某等3人宣读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