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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正是花红草绿的时节,我们到楚雄彝族自治州帮助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199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如今已有十二个年头。当时制定这个条例在我省乃至全国都是第一个,至今也是后无来者。而且条例实施的效果明显,促进了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发展。面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水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州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并上报列入了省的民族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