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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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物权法 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物权法争论
  
   物权法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被认为真正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物权法不仅坚持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创新性地为未来生产关系的变革指引了方向;不仅强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财产法中具有生命力的具体法律规范,而且根据中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地变通。我国物权法确认了中国改革的成果,也为未来中国社会变革埋下了法律上的伏笔。
  1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人们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社会关系。
  1.1 法律上的“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物权法》有个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不动产,就是固定在土地上,移动它时经济价值就要极大地降低的一些物,叫不动产,像建筑物等。不动产还包括土地、海域、构筑物、水塔、道路、管线等。
  1.2 物权就是对物拥有的权利。物权上的权利,就是指这个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种。在众多财产权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缺少物权,物权是任何人都要有的,它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物权是自我支配、自我决定、自我实现权利,别人侵害的时候,可以实行一定的帮助行为。一般来讲,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如所有权。但也有的是有限的,如用益物权等,且两者主张权利的时效的限制是不同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目前的物权的诉求是没有时效的,债权是有时效的。
  1.3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第一个功能是确保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功能。法律追求的诸种价值当中,最基本的价值是安全价值和提高这个社会的安全性。在这个社会的诸多安全方式中,最为基本的是财产安全。第二个功能是促进、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每个人,包括每个单位、企业等法律主体的财富都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也就增加了。第三个功能是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1 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物权法原则尽管在通说的理论上已经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从“基本原则”的含义出发,其必须是贯彻一个部门法始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而物权法定原则除了物权种类确立由法律规定之外,其他诸如物权取得、变动、效力、保护等内容难以由物权法定原则来指导,即便在物权的种类方面,充其量也只有物权种类的确立由法律来确定,至于在具体的物权行为中到底设定何种物权类型,完全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自由裁量,事实上“法定主义”是立法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本来含义,任何部门法均是法定主义的产物,刑法有“罪刑法定”,税法有“税收法定”,诉讼法有“程序法定”,在崇尚契约自由的合同法中也有有名合同的“契约法定”,等等。物权法定原则无需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仅仅是固定物权基本种类的一项具体原则。
  2.2 一物一权原则。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我国学者多将之理解为“依此原则,一个物权之客体,应以一个物为限,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从定义可以看出,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除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斥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在现代物权立法中,一物一权原则至多可以在所有权中确立,使其成为物权法的一个具体原则,但无需继续保持其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地位,至于物权客体确定原则或者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之取代,也无多大必要。事实上,即便在所有权中,是否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也值得商榷。
  2.3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公示公信原则是存在于物权变动中的一项具体原则,它对于指导整个物权法之实施,起不到根本准则之功能,尤其是当对公示公信原则人为地赋予其特定含义时,与其说是贯彻于物权法始终的基本原则,还不如说是物权变动中的具体要求和拟制效力。而且,即便作为基本原则,也不是物权法所特有之基本原则,物权法之外的其他私法部门法以及公法部门法,可以说都贯彻公示公信原则。
  3 对物权法争论的理性认识
  3.1 物权法争论与改革问题。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即从追求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民商法的立法不能忽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就法律来谈法律。我们应当看到:一方面,贫富差距的扩大现实影响着法制社会的实现。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资产流失问题也是目前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3.2 辩证看待物权法。物权法是社会观念更新的表现。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禁止,私人的财产权不被认可,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物权概念的认可铺平了道路。而2004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立法也就提到日程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物权法的审议、通过被暂时搁置,但是,由于它与改革的密切联系以及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改革及社会主会发展的必需,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物权法的争论有助于反思改革状况,2005关于改革问题学界提出了不同观点,经济学主流派提出“2005是改革年”,非主流派提出“反思改革年”,其中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改革共识基本破裂,为了改革需要整顿”的观点受到了广泛的接受。物权表示民事主体的财产支配关系,而这种支配关系是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实现这个使命,物权法必须合理的确定物权的权属,保障民事主体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当然,仅仅从静态意义上确定物权的归属,并不是物权立法的全部目的,因为物权只是权利人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固守物权并不获得更多的利益,只有通过物权的流通才能实现物权的增值功能。
  4 结语
  《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总之,《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广大人民群众盼望已久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是构建当代和谐社会的需要,也必将大大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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