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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4日,郑大伯骑着儿子小郑的摩托车往家里赶,在转弯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吴女士相撞,吴女士受伤倒地,双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毁损。浙江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郑大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女士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