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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一)专有权的判定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将构造上及利用上之独立性作为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准,即一个是物理标准,另一个是使用价值标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同意此观点。但是从登记实务来判断,还必须增加另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