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哲学基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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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括经济学、法理学,社会学,经济法学的交叉热点问题之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在上世纪20年代末所提出的,其主要观点为:虽然公司是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但是公司不能仅仅为了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公司 社会责任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一)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
  公司社会责任,起初是作为一种道德上的责任或经营概念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的。道德责任并不是法律理论的对象,只有当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时,道德责任才会成为法律责任,在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道理上的责任。虽然道德责任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威慑力,然而道德责任毕竟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只有以法律责任作为制裁违反公司责任的后盾,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司社会责任。
  (二)权利和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关系,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石,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而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已经从社会中获益良多,公司只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就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所以说公司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是负担,从长远战略角度看反而是有效的投资和宣传。
  (三)社会利益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19世纪末期以后,法哲学对社会利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逐渐形成较完整的理论。目的法学学派的创始人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不仅包括社会及其成员的物质存在和自我保存,而且还包括所有那些被国民判断能够给予生活真正价值的一切善美和愉快的东西”。当代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在一定时期可能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时期应该优先考虑别的利益。古典经济学告诉我们,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架构下,会无意识中造成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结果”。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国外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定义的介绍
  公司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1924年,谢尔顿(Olivesheldon)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他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底利。伯利曾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行动的义务。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认为公司只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其利润,并认为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Social conscience)。
  (二)我国学者对社会责任的定义
  台湾较早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李政义先生曾引述马克盖雅的观点,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概念上的界定:“据马克盖雅(J·W·McGuire)的见解,乃是意谓今日之企业己不可能只在追求利润。台湾刘连煜博士说:“所谓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刘连煜认为,上述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是较为客观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不过高,是能够被接受的。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主要是指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等。
  在学习和充分了解国内外学者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后。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和分析。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其他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责任。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生存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企业的负担。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角度
  在传统经济学中,企业社会责任不被重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通过对企业“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以及对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描述,认为企业仅仅为股东所有,企业管理者只是股东的信托人,只对股东负责,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即股东至上主义。这种自由经济思想长期占据资本主义市场制度的主导地位。到了二十世纪,美国的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依然是坚持自由经济学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负有一项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有,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这就将利润最大化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无异于说根本不承认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片面的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企业外部不经济性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运动、工会罢工等社会组织运动不断高涨,这既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挑战,又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的推动,促进了企业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基础
  从经济法理论来讲,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价值取向会随着当政者的政策不同而不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领域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l)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干预;(2)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3)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进行干预;(4)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因之一在于,首先,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目的性与它的经济目的性之间的矛盾需要由国家干预调整,市场主體之一—公司有时并不能自发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或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干预表明,不能仅着眼于满足个体的自身需要,还要着眼于满足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要依靠公权力来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经济法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
  (一)对债权人责任
  公司债权人也是与公司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由于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的确立,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只是以自己的投资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本应由股东承担的风险就转嫁给了债权人,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公司非正常经营风险的损害,同时也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公司及其经营者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职工的责任
  劳动者是生产关系中最活跃的要素,也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拥有者。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科技要靠千千万万的职工掌握和应用,况且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职工是公司竞争获胜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公司能够建立职工参与经营管理制度,那么不仅能直接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能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公司经济效益提高,间接促进职工利益的完善。
  (三)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率,而忽略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利益。以林业为例,多年的滥砍、滥伐,造成当地严重的水土流失,原来郁郁葱葱的林区却变成了如今的沙漠地、盐碱地。在生产模式中,公司企业占据着大部分的资源、能源的使用权,粗放型经济下,由于科技的老化和技术的落后,公司的壮大和发展就以牺牲资源和能源为代价,即为了一定的个体利益,忽视了国家利益;为了一时的经济增长,忽视了长期的社会效益。在今天看来,这些个体、暂时的经济利益都给我国的经济带了远远大于这些利益的负面经济损失。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后,我们终于得出经济的发展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基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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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曹丽雯(1985-),女,漢族,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企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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