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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151万余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50万元)、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随着法槌的落下,朱少中案终于尘埃落定,同时也揭开了其“清廉”形象背后隐藏着的“双面”人生。
立牌子“拒收礼金”
2010年1月,朱少中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当地许多人都感到诧异。因为此前,2003年至2009年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和湘潭市副市长期间,朱少中在社会上的口碑一直不错。
几年前,朱少中的父亲去世。他在灵堂前立了一块牌子,上写“拒收礼金”,以此向前来吊唁的亲朋好友、同事下属以及企业老板表明维护党纪国法的决心和勇气。此举为其赢得了不少赞誉。
2007年,朱少中在媒体上发表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痛斥某些党员干部存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并大谈反腐的经验。
此外,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有关他的负面消息和材料少之又少;并且他高调反腐,曾经在一年内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他获得了“反腐清官”的美誉。
但当检察人员依法对他家进行搜查时,却惊讶地发现,鞋柜、衣柜等地方存放着各类名牌鞋子近200双,各种背包、提包几十个,诸如此类奢侈品不一而足。在铁的罪证面前,朱少中此前的“清廉”形象一扫而光。
“人情来往”面纱下的上下其手
朱少中的贪腐行径之所以能隐藏得深,长久骗过人们的眼睛,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善于巧妙伪装:“人前是人”——高调反腐,“人后是鬼”——上下其手。事实表明,朱少中的贪腐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他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帮人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减免税务、安排职务,甚至以官职权威帮人催讨工程欠款。
时间上的“巧妙”选择,是朱少中案鲜明的特点。他非法收受财物的次数不少,仅检察机关指控的就有60多次,但每次收受的数额并不大。并且,他的大多数受贿行为都不是发生在请托事情之前或帮忙之后的短时间内,而是选择在各种年节假日、生日及婚丧事宜期间。朱少中自认为这样罩上“人情往来”的面纱,就可以掩饰自己的贪腐。但他心里清楚,这些人主要是冲着他手中的权力来的,红包、礼金并不能掩盖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朱少中收受的贿赂,基本上发生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齐某曾在6个春节、6个中秋节接连不断地送钱,而他也是来者不拒。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参加学习期间,还分别收受罗某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和齐某人民币1万元。
而人事安排成为朱少中大玩权钱交易之术的“主战场”。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湘潭县锦石乡原副乡长罗某调任湘潭县政府协调办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罗某及其父送上的人民币11万元。
此外,在受贿方式上,除了他亲自收之外,还有大量钱款是由妻女收取,事后再告知或交给自己。
借房地产开发大肆敛财
朱少中的最终落马,主要与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有关。在房地产项目报建享受优惠、调高容积率、税费减免等方面,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是朱少中将手中权力用于寻租的主要方式。
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开发商在承接湘潭县一中整体搬迁土石方及场地平整工程、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协调处理土地规划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开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9.6万元和美元2万元。
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等人为感谢朱少中在招商引资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在湘潭市某茶座将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悄悄塞进朱少中的衣服口袋。喝完茶离开后,杨某打电话告知朱少中银行卡的事,并报上了银行卡密码。朱少中收下后,将银行卡内的钱用于消费,直至案发前该卡内仅剩下2994.5元。
对“感情投资”进行“以权相报”
作为一个肩负干部管理、执掌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一个对地方经济发展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干部,朱少中没能慎用手中权力,在一次次的权钱交易中放松警惕、腐化沉沦,在行使权力时逐渐超越职权的界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2005年初,湘潭县政府决定对该县主干道海棠路进行提质改造。同年5月,时任湘潭县县长的朱少中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了一个招商合作方案,即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管委会提供1000亩用于商业开发的存量土地作为投资回报,共同对海棠路提质改造。朱少中表示同意。此后,管委会和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在对受让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所有建设项目报建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实行大包干。此后,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建海棠路项目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该置业公司部分工程款,另以置换所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扣工程款,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向第三方转让。胡某将其中195亩土地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享受到报建费每平方米10元的优惠条件,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报建。
在向朱少中送上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的好处费后,李某的“感情投资”获得了丰厚回报。2006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作出批示,让有关人员按照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报建的优惠手续。最终,李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当时的平均报建费是每平方米60元,仅此一项,李某公司就少交报建费871万余元。
当然,李某与朱少中在行贿、受贿时并没有单就减免报建费提出请托和进行承诺,因而此后在房地产项目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仍然享受了特别“关照”。
2011年6月,曾经在众人眼中是一个“清廉官员”的朱少中,在无数人诧异的目光中走上了被告席。
一审法院认定,朱少中非法收受齐某、李某等14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为201.4875万元。另外,朱少中还非法收受20余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7万元。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张少义)
随着法槌的落下,朱少中案终于尘埃落定,同时也揭开了其“清廉”形象背后隐藏着的“双面”人生。
立牌子“拒收礼金”
2010年1月,朱少中被“双规”的消息传出后,当地许多人都感到诧异。因为此前,2003年至2009年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和湘潭市副市长期间,朱少中在社会上的口碑一直不错。
几年前,朱少中的父亲去世。他在灵堂前立了一块牌子,上写“拒收礼金”,以此向前来吊唁的亲朋好友、同事下属以及企业老板表明维护党纪国法的决心和勇气。此举为其赢得了不少赞誉。
2007年,朱少中在媒体上发表题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痛斥某些党员干部存在“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并大谈反腐的经验。
此外,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有关他的负面消息和材料少之又少;并且他高调反腐,曾经在一年内查处了88名党员干部。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他获得了“反腐清官”的美誉。
但当检察人员依法对他家进行搜查时,却惊讶地发现,鞋柜、衣柜等地方存放着各类名牌鞋子近200双,各种背包、提包几十个,诸如此类奢侈品不一而足。在铁的罪证面前,朱少中此前的“清廉”形象一扫而光。
“人情来往”面纱下的上下其手
朱少中的贪腐行径之所以能隐藏得深,长久骗过人们的眼睛,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善于巧妙伪装:“人前是人”——高调反腐,“人后是鬼”——上下其手。事实表明,朱少中的贪腐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他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帮人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减免税务、安排职务,甚至以官职权威帮人催讨工程欠款。
时间上的“巧妙”选择,是朱少中案鲜明的特点。他非法收受财物的次数不少,仅检察机关指控的就有60多次,但每次收受的数额并不大。并且,他的大多数受贿行为都不是发生在请托事情之前或帮忙之后的短时间内,而是选择在各种年节假日、生日及婚丧事宜期间。朱少中自认为这样罩上“人情往来”的面纱,就可以掩饰自己的贪腐。但他心里清楚,这些人主要是冲着他手中的权力来的,红包、礼金并不能掩盖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朱少中收受的贿赂,基本上发生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齐某曾在6个春节、6个中秋节接连不断地送钱,而他也是来者不拒。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参加学习期间,还分别收受罗某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和齐某人民币1万元。
而人事安排成为朱少中大玩权钱交易之术的“主战场”。2006年至2008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湘潭县锦石乡原副乡长罗某调任湘潭县政府协调办主任一事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罗某及其父送上的人民币11万元。
此外,在受贿方式上,除了他亲自收之外,还有大量钱款是由妻女收取,事后再告知或交给自己。
借房地产开发大肆敛财
朱少中的最终落马,主要与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有关。在房地产项目报建享受优惠、调高容积率、税费减免等方面,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是朱少中将手中权力用于寻租的主要方式。
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开发商在承接湘潭县一中整体搬迁土石方及场地平整工程、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协调处理土地规划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该开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9.6万元和美元2万元。
2008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等人为感谢朱少中在招商引资等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在湘潭市某茶座将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悄悄塞进朱少中的衣服口袋。喝完茶离开后,杨某打电话告知朱少中银行卡的事,并报上了银行卡密码。朱少中收下后,将银行卡内的钱用于消费,直至案发前该卡内仅剩下2994.5元。
对“感情投资”进行“以权相报”
作为一个肩负干部管理、执掌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一个对地方经济发展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干部,朱少中没能慎用手中权力,在一次次的权钱交易中放松警惕、腐化沉沦,在行使权力时逐渐超越职权的界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2005年初,湘潭县政府决定对该县主干道海棠路进行提质改造。同年5月,时任湘潭县县长的朱少中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了一个招商合作方案,即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管委会提供1000亩用于商业开发的存量土地作为投资回报,共同对海棠路提质改造。朱少中表示同意。此后,管委会和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在对受让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所有建设项目报建费用按每平方米10元实行大包干。此后,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建海棠路项目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该置业公司部分工程款,另以置换所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扣工程款,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向第三方转让。胡某将其中195亩土地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公司董事长李某为享受到报建费每平方米10元的优惠条件,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报建。
在向朱少中送上人民币15万元、美元2万元的好处费后,李某的“感情投资”获得了丰厚回报。2006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作出批示,让有关人员按照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办理项目报建的优惠手续。最终,李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当时的平均报建费是每平方米60元,仅此一项,李某公司就少交报建费871万余元。
当然,李某与朱少中在行贿、受贿时并没有单就减免报建费提出请托和进行承诺,因而此后在房地产项目调高容积率等事项上仍然享受了特别“关照”。
2011年6月,曾经在众人眼中是一个“清廉官员”的朱少中,在无数人诧异的目光中走上了被告席。
一审法院认定,朱少中非法收受齐某、李某等14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为201.4875万元。另外,朱少中还非法收受20余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7万元。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