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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人之间的性格不一样,所以发生争执也就在所难免,吵嘴的双方之一因生气而死亡的事情也时有耳闻。但是,发生在鄂西北的这起“气死人”事件,却是因好心劝架而引起的,故其特殊的案情备受社会关注。在吵架双方未能给死者家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后,死者家人将吵架双方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那么,这起六旬老太因劝架“被气死”的官司,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好心劝架竟被气死
年近六旬的高丽是一小学退休教师,住鄂西北枣阳市平林镇。30年前,高丽与初中同学王鑫喜结连理。婚后,高丽继续在学校教书育人,王鑫则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务农,不久他们有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儿子勤奋好学,大专毕业后在当地一所小学教书;女儿乖巧听话,在外攻读自己喜欢的美术专业。高丽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勤恳敬业,曾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她为人和善,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这个和睦的家庭,一直受到周围邻居的羡慕。
2004年,高老师因为年龄原因退休了。按说她应该出去玩玩,尽情享受晚年生活。可是闲不住的她,却在家办了一个青少年读书社。她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科技、世界名著、童话等经典书籍,供孩子们节假日来这里免费借阅,对个别孩子在学习上遇到的难题,高老师总是耐心辅导。邻里们不管谁家遇到什么难事,她都是热心帮忙,从不推诿。因此,高老师在周围邻居中口碑极好。然而,让人难以相信的是,这样一位仁慈善良、宽厚贤德的老教师,却因为一次好心的劝架被活活气死了。
那是2008年元月16日下午,高老师和媳妇两人在家烤火取暖,邻村一中年男子程锈来到高家,问村妇周颖住在什么地方,高老师便告知住在楼下。程锈找到周颖后,为经济纠纷双方发生了争吵。
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而周颖又怀有身孕,为避免矛盾升级,热心的高老师丢下手头的针线活儿,便下楼去劝架。“大家都是不远的乡邻,有什么话就好好说。周颖今天没有钱,你就改天再跑一趟,和气生财嘛……”但是,一番苦口婆心的劝阻,并没有止住双方的口水战,于是高老师准备上楼回家。
当高老师走到走廊栏杆处,只听见一句难听的话语随后传来:“你姓高的闲事也管得太宽了,老子欠不欠钱与你有啥相干?”周颖骂道。此时,周颖的丈夫彭涛回家了,他也不依不饶,与高老师发生了口角。因高老师的儿子结婚两年来一直未生育,彭涛便挖苦道:“你儿子是不是个男人?”
高老师没想到,自己的好心劝架竟然惹火上身。她一直希望早点抱上孙子,平时最忌讳别人背后议论他儿子身体有问题。此时,当她听到彭涛当面这么恶语讥讽,这让高老师实在无法承受,进而情绪激动,脸色苍白,一口气没上来,当即昏倒在地,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
吵架双方均称无责
事发之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事态发展。随后,又打电话找到了高老师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告诉了这个让他难以置信的噩耗:高老师在家突然倒地死亡。
“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呢?”老王接到电话顿时蒙了,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可是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还会有假吗?他简单收拾起行李,急忙搭车往回赶。待老王风尘仆仆赶回家后,才看到与他相濡以沫近30年的老伴,确实已离他而去。为此,老王悲痛欲绝。
悲伤之余,这个在部队受过多年教育,在村里也当过多年村干部的老王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老伴是出于好心劝架被气死的,不管怎么说,骂人一方肯定脱不了干系。于是,王鑫就去找彭家交涉:“我老伴好端端的一个人,是被你们用恶毒的话气死的,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彭家认为:出了这个事情,我们只有表示同情。她是自己气死的,谁也没碰她。她要是不多管闲事,也不会发生这些事。我们没有责任,不会给一分钱的。你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打到哪我们都奉陪到底。
双方僵持不下,高老师也迟迟不能下葬,这让年过六旬的王鑫愤怒不已。他几次欲找对方拼命,均被基层组织劝阻,因而没有发生流血事件。后来,在当地基层组织的再三工作之下,彭家才给付了6000元丧葬费,但这又怎能弥补老王的丧妻之痛呢?而程锈则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拿分文。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老王思来想去,决定依法讨个公道。3月15日,王鑫聘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黄先元律师为代理人,书写诉状,将彭涛作为第一被告、周颖作为第二被告、程锈作为第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枣阳市平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高丽之死负责,诉讼中双方争论激烈。
“我老伴是被他们活活气死的!”原告王鑫在法庭上说,“我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得过病。老伴见二人争吵,出于好心前去劝架,不想周颖和她丈夫不但不领情,反而骂我老伴管闲事,还骂我儿子不是男人。老伴忍受不了,被他们活活气死了。”为此,他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被告周涛夫妇均否认“气死”一说:“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可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高老师有心脏病,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我们和别人发生争执,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况且,我们吵架的事和高老师无关,我们没有过错,对高老师的死深表遗憾和同情。况且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了6000元丧葬费,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程锈则辩称,高老师下来劝架是事实,可我并没有骂她,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所以高老师的死亡跟我没有一点关系,我没有任何责任。
吵架诱发死亡有责
2008年6月10日,枣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李家锋认为,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
要查明因果关系,必须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因果关系有其复杂性,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要查清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影响,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要负责任,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如高血压患者等)实施,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这样也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要负责任。
最后,枣阳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彭涛和周颖,在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的过程中,未尽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高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锈,虽未与高丽吵架,对高丽之死没有过错,但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法庭裁决,彭涛夫妇共同支付高丽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锈支付高丽的丈夫经济补偿费5000元。
7月30日,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彭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4万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8月20日,主审法官李家锋介绍说,该案赔偿费目前已全部兑现完毕。
“气死人”的法律后果
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副院长向斌介绍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其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来看,彭涛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高丽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彭涛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彭涛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老太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彭涛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丽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高丽的心情,诱发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另一被告程锈,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不过,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辑:韩铁马
编后语
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行不通了。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好心劝架竟被气死
年近六旬的高丽是一小学退休教师,住鄂西北枣阳市平林镇。30年前,高丽与初中同学王鑫喜结连理。婚后,高丽继续在学校教书育人,王鑫则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务农,不久他们有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儿子勤奋好学,大专毕业后在当地一所小学教书;女儿乖巧听话,在外攻读自己喜欢的美术专业。高丽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勤恳敬业,曾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她为人和善,从未与人发生过争执。这个和睦的家庭,一直受到周围邻居的羡慕。
2004年,高老师因为年龄原因退休了。按说她应该出去玩玩,尽情享受晚年生活。可是闲不住的她,却在家办了一个青少年读书社。她拿出多年的积蓄,购买了科技、世界名著、童话等经典书籍,供孩子们节假日来这里免费借阅,对个别孩子在学习上遇到的难题,高老师总是耐心辅导。邻里们不管谁家遇到什么难事,她都是热心帮忙,从不推诿。因此,高老师在周围邻居中口碑极好。然而,让人难以相信的是,这样一位仁慈善良、宽厚贤德的老教师,却因为一次好心的劝架被活活气死了。
那是2008年元月16日下午,高老师和媳妇两人在家烤火取暖,邻村一中年男子程锈来到高家,问村妇周颖住在什么地方,高老师便告知住在楼下。程锈找到周颖后,为经济纠纷双方发生了争吵。
听见两个人越吵越凶,而周颖又怀有身孕,为避免矛盾升级,热心的高老师丢下手头的针线活儿,便下楼去劝架。“大家都是不远的乡邻,有什么话就好好说。周颖今天没有钱,你就改天再跑一趟,和气生财嘛……”但是,一番苦口婆心的劝阻,并没有止住双方的口水战,于是高老师准备上楼回家。
当高老师走到走廊栏杆处,只听见一句难听的话语随后传来:“你姓高的闲事也管得太宽了,老子欠不欠钱与你有啥相干?”周颖骂道。此时,周颖的丈夫彭涛回家了,他也不依不饶,与高老师发生了口角。因高老师的儿子结婚两年来一直未生育,彭涛便挖苦道:“你儿子是不是个男人?”
高老师没想到,自己的好心劝架竟然惹火上身。她一直希望早点抱上孙子,平时最忌讳别人背后议论他儿子身体有问题。此时,当她听到彭涛当面这么恶语讥讽,这让高老师实在无法承受,进而情绪激动,脸色苍白,一口气没上来,当即昏倒在地,经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
吵架双方均称无责
事发之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事态发展。随后,又打电话找到了高老师远在浙江打工的丈夫王鑫,告诉了这个让他难以置信的噩耗:高老师在家突然倒地死亡。
“我离开家的时候,老伴身体还好好的,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呢?”老王接到电话顿时蒙了,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可是公安机关打来的电话还会有假吗?他简单收拾起行李,急忙搭车往回赶。待老王风尘仆仆赶回家后,才看到与他相濡以沫近30年的老伴,确实已离他而去。为此,老王悲痛欲绝。
悲伤之余,这个在部队受过多年教育,在村里也当过多年村干部的老王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老伴是出于好心劝架被气死的,不管怎么说,骂人一方肯定脱不了干系。于是,王鑫就去找彭家交涉:“我老伴好端端的一个人,是被你们用恶毒的话气死的,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彭家认为:出了这个事情,我们只有表示同情。她是自己气死的,谁也没碰她。她要是不多管闲事,也不会发生这些事。我们没有责任,不会给一分钱的。你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打到哪我们都奉陪到底。
双方僵持不下,高老师也迟迟不能下葬,这让年过六旬的王鑫愤怒不已。他几次欲找对方拼命,均被基层组织劝阻,因而没有发生流血事件。后来,在当地基层组织的再三工作之下,彭家才给付了6000元丧葬费,但这又怎能弥补老王的丧妻之痛呢?而程锈则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不拿分文。
处理完老伴的后事,老王思来想去,决定依法讨个公道。3月15日,王鑫聘请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黄先元律师为代理人,书写诉状,将彭涛作为第一被告、周颖作为第二被告、程锈作为第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枣阳市平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该对高丽之死负责,诉讼中双方争论激烈。
“我老伴是被他们活活气死的!”原告王鑫在法庭上说,“我老伴生前身体一直很好,从来没有得过病。老伴见二人争吵,出于好心前去劝架,不想周颖和她丈夫不但不领情,反而骂我老伴管闲事,还骂我儿子不是男人。老伴忍受不了,被他们活活气死了。”为此,他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
被告周涛夫妇均否认“气死”一说:“吵架这种事谁都有过,可是我们并没有动手打她。高老师有心脏病,应主动避免情绪激动,我们和别人发生争执,是不能预见语言刺激会导致人死亡的。况且,我们吵架的事和高老师无关,我们没有过错,对高老师的死深表遗憾和同情。况且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了6000元丧葬费,故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程锈则辩称,高老师下来劝架是事实,可我并没有骂她,在场的其他邻居都可以证明。所以高老师的死亡跟我没有一点关系,我没有任何责任。
吵架诱发死亡有责
2008年6月10日,枣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负责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李家锋认为,此案的关键是死者的死因是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也就是常说的因果关系。查明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
要查明因果关系,必须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因果关系有其复杂性,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要查清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影响,以确定行为人是否要负责任,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对正常人不会产生伤亡结果,但是对一个特异体人(如高血压患者等)实施,就造成了伤害或死亡结果,这样也不能否定行为人与死伤者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要负责任。
最后,枣阳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作出了认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丽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属自己身体内部存在某种重大疾病隐患所致,被告的吵架行为,诱发了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彭涛和周颖,在处理债务及邻里纠纷的过程中,未尽谨慎、理智、谦让、团结、友善的态度,却有意揭露别人的短处和隐私,对高丽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被告程锈,虽未与高丽吵架,对高丽之死没有过错,但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因此,法庭裁决,彭涛夫妇共同支付高丽的死亡赔偿金等20.7万余元的10%,即2.07万元;程锈支付高丽的丈夫经济补偿费5000元。
7月30日,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被告方找到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彭涛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4万元(含已支付的6000元)。8月20日,主审法官李家锋介绍说,该案赔偿费目前已全部兑现完毕。
“气死人”的法律后果
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果真如此吗?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副院长向斌介绍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其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结合本案来看,彭涛夫妇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种情形,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高丽倒地后,其停止辱骂,并主动施救、联系医院的行为中得以印证。因此,本案中的彭涛夫妇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彭涛夫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是导致高老太死亡的诱因,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彭涛夫妇虽然没有用肢体或其他工具直接侵害高丽的身体,但是其实施的语言攻击,影响了高丽的心情,诱发疾病,导致死亡。虽然侵害的形式不同,但侵害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另一被告程锈,高丽是在劝阻化解其与周颖的矛盾冲突之中死亡的,其作为受益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不过,本案的最终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辑:韩铁马
编后语
过去人们常说的“气死人不偿命”,在现今的法制社会早已行不通了。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行为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