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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规范在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讨论道德规范时,我们会发现对道德规范的研究离不开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意志问题,自由意志是否在形成道德规范时产生作用?自由意志是否是诚信的必要条件?本文结合哈里·法兰克福“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反例研究,对自由意志是否是“诚信”的必要条件进行反思。
关键词:自由意志;道德规范
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问题,对于哲学家来说历来都是一个难题。启蒙运动之前,人的自由意志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概念到康德这里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他提出了真正的自由即自律。当我们说自由即自律的时候,可以理解为是因为人先有自由意志因而才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但是随着道德哲学的发展,哈里·法兰克福在1969年发表了名为《可取舍的可能性与道德责任》的一篇文章。法兰克福认为选择过程中“可取舍的可能性”(principles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简称PAP)本身就是错误的。他试图通过否定“可取舍的可能性”来切断传统意义上认为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从这个角度出发,道德和自由意志就没有关联。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兰克福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描述,从其描述中反思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从而增进对自由意志问题的认识
可供取舍的可能性的内涵
随着自由意志理论的发展,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问题被视为重中之重。其中在研究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关系时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即“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简称PAP)。这个原则可表述为“一个人只有在他本来能够采取其他行动的情况下,才能为他当时所采取的那个行动负责”。“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不是直接研究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而是研究人的行动的自主选择性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和自由意志相比,PAP原则我们能更好理解。通过转移研究内容,我们就将自由意志是否是诚信这种道德规范必要条件这类问题转到一个新的方向。但是这个原则看上去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在对这个原则的讨论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1969年哈里·法兰克福发表了一篇名为《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与道德责任》的文章就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质疑。在法兰克福看来PAP原则的合理性实际上是人们的一个幻觉,人们在没有备选的可能性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和行为也应对此负有道德责任。法兰克福对PAP原则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在PAP原则上得出的直觉是否可靠?其次,自由意志是否能包含我们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的直觉,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能是道德规范和责任的必要条件吗?[1]因为在法兰克福看来,PAP原则虽然会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一个事情的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并不是事物的根本动机。对此,法兰克福进行了反例论证。
法兰克福反例
想要否定PAP原则,首先就要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从决定论角度出发,即使这个行为是不能避免而做出的,他仍旧要为其行动承担道德责任。法兰克福提出了这样一个可取舍的可能性的反例。他假设有一台干扰人大脑的设备,每当人进行思维活动时这个干扰装置都会启动,但与此同时干扰设备只是进行干扰而不是替这个人进行选择,也就是说这个设备对人的自主选择不起任何作用,那么干扰结果和这个人本身是否有道德责任将没有关系。为了更直接的说明这个假设,本文借助“投票”这一法兰克福反例来说明PAP原则问题。假设在一次投票选举过程中,A给B投了一票。A认为这是通过他自己的自主选择给B投了票,他觉得这是经过他的思考做出的选择因而他是自由的。但是他并不知道,实际上B是一个脑科神经医生,B早就在A的脑袋中植入了一个干扰芯片,用来干扰A的思维活动。而且这个芯片的运作机制不是控制而是干扰,如果A决定投票给其他人,这个芯片就不会被启动;但如果A想要给其他人投票时,这个芯片就会开始工作,对A的大脑进行干扰,最终干扰A作出给B投票的信号,然后大脑依此行动。[2]法兰克福反例实质上想要说明的是PAP原则并不是人们平时常识所理解的那样可以让人们在无选择性的时候免除道德责任,人们的这种常识性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没有直接的条件可以说明,人最初的动机和是否和可供选择性有关,因而道德责任是道德责任,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没有关系的,因而也就涉及不到自由意志和決定论不相容的问题。这样一来法兰克福就割断了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
结束语
法兰克福试图彻底切断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相容。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通过对法兰克福所提出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法兰克福是将PAP反例放置在决定论的背景下进行的讨论。就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那样,在法兰克福反例中,实质上人一开始就能够有一个决定论预设前提。因此,法兰克福反例中人虽然没有备选的可能性,但是这个人的行为是有决定论预设在里面的。法兰克福反例提前预设了一个行动者的外部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实际上是决定论导致了人们做出诚信或欺骗的行为。但是法兰克福却说他只是通过干扰装置而不是进行提前预设。所以法兰克福反例也无法证明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从而也无法证明自由意志不是诚信的必要条件。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兰克福反例虽然看上去很荒诞却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是否存在着一种不同于可取舍的可能性能力,这种自由意志能力于康德之前所限定的自律不同,这种能力与道德规范直接联系并产生作用。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创新性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李恒熙.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吗?——对一个否定论证的考察[J].现代哲学,2009(06):81-87.
[2]段素革.关于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一个再思考——在哈里·G.法兰克福的自主性理论框架内[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04):58-63+95.
[3]徐向东.法兰克福案例与“闪烁的自由”策略[J].世界哲学,2017(02):110-119+161.
作者简介:王惠(1994-),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关键词:自由意志;道德规范
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问题,对于哲学家来说历来都是一个难题。启蒙运动之前,人的自由意志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自由意志概念到康德这里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他提出了真正的自由即自律。当我们说自由即自律的时候,可以理解为是因为人先有自由意志因而才形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但是随着道德哲学的发展,哈里·法兰克福在1969年发表了名为《可取舍的可能性与道德责任》的一篇文章。法兰克福认为选择过程中“可取舍的可能性”(principles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简称PAP)本身就是错误的。他试图通过否定“可取舍的可能性”来切断传统意义上认为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从这个角度出发,道德和自由意志就没有关联。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兰克福关于自由意志问题的描述,从其描述中反思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从而增进对自由意志问题的认识
可供取舍的可能性的内涵
随着自由意志理论的发展,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问题被视为重中之重。其中在研究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关系时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即“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简称PAP)。这个原则可表述为“一个人只有在他本来能够采取其他行动的情况下,才能为他当时所采取的那个行动负责”。“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不是直接研究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的关系,而是研究人的行动的自主选择性与道德责任的关系。和自由意志相比,PAP原则我们能更好理解。通过转移研究内容,我们就将自由意志是否是诚信这种道德规范必要条件这类问题转到一个新的方向。但是这个原则看上去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在对这个原则的讨论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疑问。1969年哈里·法兰克福发表了一篇名为《可供取舍的可能性与道德责任》的文章就对这个观点进行了质疑。在法兰克福看来PAP原则的合理性实际上是人们的一个幻觉,人们在没有备选的可能性情况下作出的判断和行为也应对此负有道德责任。法兰克福对PAP原则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在PAP原则上得出的直觉是否可靠?其次,自由意志是否能包含我们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的直觉,也就是说自由意志能是道德规范和责任的必要条件吗?[1]因为在法兰克福看来,PAP原则虽然会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和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一个事情的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并不是事物的根本动机。对此,法兰克福进行了反例论证。
法兰克福反例
想要否定PAP原则,首先就要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从决定论角度出发,即使这个行为是不能避免而做出的,他仍旧要为其行动承担道德责任。法兰克福提出了这样一个可取舍的可能性的反例。他假设有一台干扰人大脑的设备,每当人进行思维活动时这个干扰装置都会启动,但与此同时干扰设备只是进行干扰而不是替这个人进行选择,也就是说这个设备对人的自主选择不起任何作用,那么干扰结果和这个人本身是否有道德责任将没有关系。为了更直接的说明这个假设,本文借助“投票”这一法兰克福反例来说明PAP原则问题。假设在一次投票选举过程中,A给B投了一票。A认为这是通过他自己的自主选择给B投了票,他觉得这是经过他的思考做出的选择因而他是自由的。但是他并不知道,实际上B是一个脑科神经医生,B早就在A的脑袋中植入了一个干扰芯片,用来干扰A的思维活动。而且这个芯片的运作机制不是控制而是干扰,如果A决定投票给其他人,这个芯片就不会被启动;但如果A想要给其他人投票时,这个芯片就会开始工作,对A的大脑进行干扰,最终干扰A作出给B投票的信号,然后大脑依此行动。[2]法兰克福反例实质上想要说明的是PAP原则并不是人们平时常识所理解的那样可以让人们在无选择性的时候免除道德责任,人们的这种常识性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没有直接的条件可以说明,人最初的动机和是否和可供选择性有关,因而道德责任是道德责任,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没有关系的,因而也就涉及不到自由意志和決定论不相容的问题。这样一来法兰克福就割断了自由意志与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
结束语
法兰克福试图彻底切断自由意志和道德规范之间的联系从而实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相容。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通过对法兰克福所提出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得知,法兰克福是将PAP反例放置在决定论的背景下进行的讨论。就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那样,在法兰克福反例中,实质上人一开始就能够有一个决定论预设前提。因此,法兰克福反例中人虽然没有备选的可能性,但是这个人的行为是有决定论预设在里面的。法兰克福反例提前预设了一个行动者的外部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实际上是决定论导致了人们做出诚信或欺骗的行为。但是法兰克福却说他只是通过干扰装置而不是进行提前预设。所以法兰克福反例也无法证明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从而也无法证明自由意志不是诚信的必要条件。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兰克福反例虽然看上去很荒诞却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是否存在着一种不同于可取舍的可能性能力,这种自由意志能力于康德之前所限定的自律不同,这种能力与道德规范直接联系并产生作用。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创新性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李恒熙.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吗?——对一个否定论证的考察[J].现代哲学,2009(06):81-87.
[2]段素革.关于可供取舍的可能性原则的一个再思考——在哈里·G.法兰克福的自主性理论框架内[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04):58-63+95.
[3]徐向东.法兰克福案例与“闪烁的自由”策略[J].世界哲学,2017(02):110-119+161.
作者简介:王惠(1994-),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