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近日向各地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作了如下规定:(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