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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增加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这是对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体现,也是在新时期内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本文围绕国有企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议题进行了探讨,概述了“四种形态”的内涵和意义,通过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难点,提出了实施的路径和建议,供相关人士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