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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除具有一般证据的特性而外,它自身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笔者认为鉴定结论的工具价值是通过其对庭审的功能表现出来,即补充法官认识的不足;其内在价值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和效率,它是职权主义下的鉴定结论与当事人主义下的专家证言两种制度改革应当追求的目标和方向.